2019年4月3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决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9年4月3日我局对泸县人民医院新增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DSA)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9年4月3日-2019年4月9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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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泸州市江阳西路1号市政府大院市环境保护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
序号 | 中文名称 | 备注 | |
1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
2 | 项目名称 | 泸县人民医院新增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DSA)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3 | 审批类别 | 许可 | |
4 | 许可内容 | 泸县人民医院: 你单位《新增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DSA)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泸州市泸县生态环境局对该报告表的初审意见(泸县环建〔2019〕9号)收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专家技术评估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总体要求 本项目拟在位于泸州市泸县龙脑大道628号泸县人民医院外科楼9楼利用原闲置房改造成1间DSA机房及配套功能用房,机房内安装一台Ⅱ类射线装置DSA,额定管电压125kV,额定管电流1000mA。DSA主束方向朝上,主要应用于放射诊断和介入手术治疗等。本项目预留机房位置四侧墙体为24cm空心砖,屋顶和地面原为12cm混凝土。本次改造内容包括四周墙体、屋顶及地面的防护装修、防护门窗等内容。项目总投资10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6万元,占总投资的5.2%。 DSA机房有效使用面积为33.6m2(7.3m×4.6m),配套功能用房为控制室1间,建筑面积16.0m2;设备室1间,建筑面积10.5m2;库房1间,建筑面积9.5m2;污物通道,面积为5.4m2;缓冲室1间,面积9.3m2。 DSA机房防护设计,四侧墙体均为24cm空心砖+4mm铅当量硫酸钡板;屋顶和地面均为12cm混凝土+2mm铅当量硫酸钡板;观察窗和防护门均为4mmPb。 DSA机房通风采用的排风扇排风量为520m3/h,功率为36W,安装机房南边天顶角,出风口在墙外。另将安装独立柜式空调,排风量为800m3/h,废气经排风扇和空调排入大气环境中。机房进出风管道拟采取4mm铅当量辐射屏蔽补偿措施。 泸县人民医院现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川环辐证[07133]号),许可种类和范围为:使用Ⅲ类射线装置。本次项目环评属于新建使用Ⅱ类射线装置及其工作场所开展的环境影响评价。该项目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使用射线装置产生的电离辐射及其他污染物排放可以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职业工作人员和公众照射剂量满足报告表提出的管理限值要求。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报告表中的内容、地点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和内容。该项目若存在建设内容、地点、产污情况与报告表不符,必须立即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辐射环境安全防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落实环保措施及投资,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各辐射工作场所墙体、门窗和屋顶屏蔽能力满足防护要求,各项辐射防护与安全措施满足相关规定。 (三)落实项目施工期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按国家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要求,控制和减小施工扬尘污染;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控制施工噪声,确保噪声不扰民;施工弃渣及时清运到指定场地堆存,严禁随意倾倒。 (四)应完善全院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将新增项目内容纳入全院辐射环境安全管理中,及时更新射线装置的台帐等各项档案资料。 (五)应配备相应的辐射监测设备和辐射防护用品,并制定新增辐射工作场所的监测计划。 (六)新增辐射从业人员应参加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的培训,确保持证上岗。 三、申请许可证工作 项目辐射工作场所及相应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设备)建成且满足辐射安全许可证申报条件,你单位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到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提交相应申报材料,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增加《辐射安全许可证》项目。办理前还应登陆http://rr.mee.gov.cn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提交相关资料。 四、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项目建设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依法依规在规定期限内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公开验收信息,落实信息报送,并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验收报告以及其它档案资料应存档备查。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五、项目运行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运行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实施。全院辐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约束值应严格控制为5mSv/年。公众个人剂量约束值为0.1mSv/年。 (二)加强辐射工作场所的管理,定期检查各辐射工作场所的各项安全和辐射防护措施,防止运行故障的发生,确保实时有效。杜绝射线泄露、公众及操作人员被误照射等事故发生。 (三)按照制定的监测计划,每年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同时定期开展自我监测,并记录备查。 (四)依法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特别应加强对从事介入治疗的医护人员的辐射防护和剂量管理,建立辐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档案。个人剂量监测结果超过1.25mSv/季的应核实,必要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个人剂量安全;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5mSv/年)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并采取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抄报泸州市泸县生态环境局。 (五)严格落实《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大纲(2016)〉的通知》(川环函〔2016〕1400号)中的各项规定。 (六)你单位应当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格式(试行)〉的通知》(川环办发〔2016〕152号)的要求编写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自查评估报告,并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同时抄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七)你单位对射线装置实施报废处置时,应当对射线装置内的高压射线管进行拆解和去功能化。 六、日常监督管理由泸州市泸县生态环境局开展该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7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分送泸州市泸县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另外,你单位必须依法完备项目建设其他行政许可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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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泸县人民医院 | |
6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510421451008183F | |
7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李东霞 | |
8 | 许可决定日期 | 2019/4/3 | |
9 | 许可机关 |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 |
10 | 当前状态 | 正常 | |
11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