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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审批结果

?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泸县云龙华勇石材厂扩建年开采10万吨建筑用砂岩石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4-08 10:07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9年4月8日我局对泸县云龙华勇石材厂扩建年开采10万吨建筑用砂岩石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94月8日-2019年4月14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谯晓莉

      话:0830-3196062         真:0830-3114610

      址: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1号市政府内

序号

中文名称

备注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泸县云龙华勇石材厂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521572778950E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清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51052119600111201X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泸县云龙华勇石材厂扩建年开采10万吨建筑用

砂岩石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泸市环建函[2019]38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证书名称

 

许可编号

 

许可内容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泸县云龙华勇石材厂扩建年开采10万吨建筑用砂岩石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泸县云龙华勇石材厂:

你厂报送的《泸县云龙华勇石材厂扩建年开采10万吨建筑用砂岩石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以下简称报告书)和关于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申请、泸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泸县云龙华勇石材厂扩建年开采10万吨建筑用砂岩石材建设项目报告书初步审查意见》(泸县环建〔2019〕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泸县云龙华勇石材厂始建于2011年,位于泸县云龙镇战旗村二社,原有矿区面积:0.0045km2,根据泸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备案表(泸县国土资矿开备字〔2017〕4号),泸县云龙华勇石材厂增资扩范, 调整后矿区面积: 0.0560km2,业主承诺放弃开采位于南渝泸高速直观可视范围内的0.0032 km2可采区,因此可采区面积0.0528km2,开采规模:10万吨/年建筑用砂岩。建设内容由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及环保设施等组成,项目总投资2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64.1万元,占总投资的25.64%。

该项目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工艺、建设内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你厂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项目建设中必须按照批复的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生态保护及恢复措施。严格按照报告书有关要求,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恢复及补偿措施,控制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项目开采前应对表土进行剥离,因地制宜设置排土场,做好水土保持和植被恢复工作,采取修建截排洪沟、挡土墙、护坡等设施确保排土场稳定性。根据不同时段分别开展生态恢复措施,对破坏的土地及时复垦、修复。矿山服务期满后应对露天采场、临时排土场等全面进行生态恢复。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淋溶水和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抑尘用水,不外排;锯切冷却废水经排水沟进入初期雨水收集池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不外排。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矿山开采在采剥作业前进行喷淋洒水增湿,采剥作业时采用移动式雾炮机喷雾降尘;钻孔装载产生的颗粒物采用雾炮机喷雾降尘;矿区内运输道路路面硬化,道路两侧设置固定式高压喷雾等措施控制运输扬尘污染;矿山出场口设置车辆冲洗平台,对外出运输车辆进行清洁;确保厂界无组织颗粒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排放。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项目平面布置,合理布置噪声设备,主要噪声设备采掘机、挖掘机等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设置减振基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五)落实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做好各类固废的处置工作。剥离表土暂时堆存在临时排土场,用作矿山生态恢复过程中后期覆土;锯切冷却水沉淀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底泥定期清掏外售;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六)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沉淀池等为一般防渗区,采取防渗措施后,防止地下水环境污染。

(七)落实环境管理措施。进一步完善环保管理机构,认真履行环境管理要求;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强化环保设施和风险防范设施的管理及维护,保证运行效率和处理效果的可靠性,确保各项污染物能稳定达标排放。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若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请泸州市泸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环境监督管理和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环境监督管理的抽查。

许可决定日期

2019/4/8

有效期自

2019/4/8

有效期至

2099/12/32(长期)

许可机关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0400008350910A

当前状态

1

数据来源单位

泸州市生态环境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0400008350910A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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