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装置污水深化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9年4月15日我局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装置污水深化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9年4月15日-2019年4月21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刘春莉
电 话:0830-3196062 传 真:0830-3114610
地 址: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1号市政府内
序号 | 中文名称 | 备注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500711880825C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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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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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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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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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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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廖廷君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510522196803080255 | |
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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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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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装置 污水深化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泸市环建函[2019]41号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证书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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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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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内容 |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装置 污水深化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生产装置污水深化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本)和关于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泸州市纳溪区,公司现有厂区内。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在主厂区建设一套污水处理系统,设计污水处理量为200m3/h(4800m3/d),以及建设收集和输送装置,包括热电车间清水、污水收集和输送系统3套,包装车间污水收集和输送装置1套,合成车间清水收集和输送装置1套,主厂区3、4、5#凉水塔排水收集和输送系统1套,13#排污口污水收集和输送装置1套。项目总投资9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9万元,占总投资的6.15%。 项目符合《四川西部化工城修编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项目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工艺、建设内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确保各项环保措施得到有效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废渣、噪声、扬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按报告表要求,落实营运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初期雨水和厂区污水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13)表2直接排放标准后,利用现有排污口排放;做好污水处理站的运行管理工作,规范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三)严格按报告表要求,落实营运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对污水处理站的恶臭污染源采取通风换气、喷洒除臭剂等措施控制恶臭污染影响,加强厂区绿化,做到污泥日产日清,同时开展污水处理站恶臭监测,根据监测情况对恶臭污染源采取封闭或加盖措施。 (四)严格按报告表要求,落实营运期噪声污染控制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五)严格按报告表要求,落实营运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各类固体废物在收集、暂存、转运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污染。污泥脱水浓缩后的泥饼含水率应小于60%,对浓缩后的污泥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如鉴别为危险废物,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并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确保环境安全;如为一般工业固废,利用厂区煤锅炉焚烧处置。污水处理站栅渣、砂粒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环境管理措施。采取可靠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因风险事故导致环境污染,确保环境安全;加强生产设施及环保措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保证运行效率和处理效果的可靠性,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杜绝事故排放。 四、项目实施后,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主厂区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40.16吨/年,氨氮43.8吨/年、总磷0.88吨/年、总氮61.32吨/年,实现削减化学需氧量134.84吨/年,氨氮70.2吨/年、总磷0.15吨/年、总氮13.98吨/年。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若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八、我局委托泸州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19/4/15 | |
有效期自 | 2019/4/15 | |
有效期至 | 2099/12/32(长期) | |
许可机关 |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10400008350910A | |
当前状态 | 1 | |
数据来源单位 |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10400008350910A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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