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泸州沱江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柏木溪截污干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_环评审批结果_行政审批_环境管理_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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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审批结果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泸州沱江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柏木溪截污干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4-16 10:01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9年4月16日我局对泸州沱江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柏木溪截污干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94月16日-2019年4月22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人:赵倩

      话:0830-3196062         真:0830-3114610

      址: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1号市政府内

序号

中文名称

备注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泸州沱江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5003233647069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邬克平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510523196603080935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泸州沱江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柏木溪截污干管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泸市环建函[2019]42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证书名称

 

许可编号

 

许可内容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泸州沱江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柏木溪截污干管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泸州沱江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柏木溪截污干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本)、江阳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柏木溪截污干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初审意见》(泸江环建〔2019〕1号)和关于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在江阳区柏木溪新建截污干管等基础设施,计划敷设污水管道合计5.73km(起点:西纬六桥K0+000、终点:江北立交 K5+799),其中架管穿越长度1337m,地埋4392m,顶管40m。项目由西向东沿柏木溪北岸修建,不涉及涵洞工程,不修建提升泵站,截污干管管径为DN600-DN1200。项目总投资43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0万元,占总投资的2.75%。

该项目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工艺、建设内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项目建设中必须按照批复的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规范施工。制定和落实施工期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加强对施工单位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合理调配工程土石方,做好土石方的调运;合理布设工程临时用地、严格控制作业带宽度,减少对原地貌和植被的破坏;合理安排施工进度,施工完毕后立即恢复植被或复垦,禁止施工废渣下水;施工结束后,全面检查施工现场的环境恢复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撤出临时占用场地,拆除临时设施,落实迹地恢复措施。

  (二)严格按报告表要求,落实施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所生产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闭管试验废水经下游污水管道收集后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周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三)严格按报告表要求,落实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的管理,合理布置施工现场,设置围挡封闭施工,及时清扫路面、洒水降尘;加强施工物料的管理,对易起尘物料采取封闭存放或遮盖措施;加强对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减轻运输车辆及施工机械尾气排放对沿线敏感点的影响。

(四)严格按报告表要求,落实施工期噪声污染控制措施。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施工时间,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区域和噪声敏感时段,采取临时性隔声措施,加强施工场地车辆的管理,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遇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

(五)严格按报告表要求,落实施工期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剥离表土的临时堆放场应做到因地制宜,做好必要的排水、挡护、防尘措施,建筑废料尽量回收利用,严禁随意倾倒,不能利用的运至指定地点处理,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管理措施,合理布置检查井井位,保证出现事故能得到及时、有效处理;认真落实运营期环保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污水管网的日常维护与管理,确保正常运行,防止营运期发生因管道破损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制定并落实完善可靠的应急防范措施,确保水环境安全,避免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不利影响。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若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请泸州市江阳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环境监督管理和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环境监督管理的抽查。

许可决定日期

2019/4/16

有效期自

2019/4/16

有效期至

2099/12/32(长期)

许可机关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0400008350910A

当前状态

1

数据来源单位

泸州市生态环境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0400008350910A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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