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东方农化有限公司环境信访问题调查处理情况_综合环境管理_环境管理_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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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环境管理

泸州东方农化有限公司环境信访问题调查处理情况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0-09 09:46 浏览次数: 【字体:

       

1.2018年6月29日,纳溪区新乐镇居民申道全、李世云等5人因获悉东方农化公司2200吨氟噻草胺等农药原药技改项目可能无法实施的消息后,原本打算借该项目上马之机实施搬迁的愿望落空,遂到环境保护厅再次上访,反映:东方农化公司生产过程中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希望政府早日解决其搬迁问题,使他们远离污染。在收到省环保厅关于泸州东方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农化公司”)的信访投诉转办件后,2018年7月23日,我局组织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纳溪区环境保护局开展测管协同现场检查。

2.经核实,东方农化公司1400t/a新型农药技改项目获得了环评批复,并开展了自主验收。东方农化公司2200吨氟噻草胺等农药原药技改项目环评报告正在编制中,尚未送审。根据有关规定,除在建项目外,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重化工园区,严控新上重化工、涉磷、造纸、印染、制革等项目,该项目属化工类,且位于长江右岸1公里范围内,因此,该项目将无法实施。 纳溪区政府严格按照东方农化公司1400t/a新型农药技改项目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对该项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的农户实施搬迁,目前,该范围内应搬迁的68户229人已全部搬迁。

3.经现场检查,大气、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显示达标。针对存在四个方面(固废堆场未采取防雨、防流失措施、硫酸罐阀门有破损、煤灰堆放处围堰及顶棚有破损和固废焚烧炉吸收液收集池液位偏高)的问题,我局向纳溪区环保局下发进行立案查处通知,要求下达法律文书,责令限期整改,对防尘措施落实不到位,未落实工业固废防治措施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4.2018年8月29日,市环保局组织对东方农化公司环境问题整改情况开展后督查,并同步开展测管协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200Nm3/h甲醇转化制氢装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市环保局已对东方农化公司200NNm3/h甲醇转化制氢装置涉嫌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5.调查人员与信访人申道全进行了电话沟通,信访人称若东方农化公司大气防护距离搬迁范围认定准确,搬迁过程合理合法,则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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