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泸州浩宇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浩宇新能源电动车配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9年3月28日我局对泸州浩宇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浩宇新能源电动车配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9年3月28日-2019年4月3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赵倩
电 话:0830-3196062 传 真:0830-3114610
地 址: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1号市政府内
序号 | 中文名称 | 备注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泸州浩宇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500MA67D6765T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周文海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35032219930301051X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泸州浩宇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浩宇新能源电动车配套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泸市环建函[2019]34号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证书名称 | ||
许可编号 | ||
许可内容 |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泸州浩宇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浩宇新能源电动车配套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泸州浩宇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浩宇新能源电动车配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本)和关于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租用泸州高新区泸州市锦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闲置厂房及相关配套设施实施浩宇新能源电动车配套建设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租用现有厂房新建2条电动整车组装生产线、1条检测线,购置电动车整装设备67台/套,检测设备10台/套以及其他设备。项目建设后,年产电动专用车10000台。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2万元,占总投资的0.42%。 项目符合泸州高新区—机械装备产业园、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园规划环评要求。该项目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工艺、建设内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项目建设中必须按照批复的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施工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噪声、施工扬尘污染,落实施工期废水和固体废弃物处置措施。 (二)严格按报告表要求,落实运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车间员工洗手废水经隔油处理后与生活废水一起经预处理池处理达标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城南污水处理厂。 (三)严格按报告表要求,落实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金属粉尘经自然沉降后收集外售处置;焊接烟尘经焊烟净化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 (四)严格按报告表要求,落实运营期噪声污染控制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五)严格按报告表要求,落实运营期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危废暂存间,加强各类固体废弃物(特别是危废)在收集、暂存、转运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确保环境安全。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环境管理措施。采取可靠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因风险事故导致环境污染,确保环境安全;加强生产设施及环保措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保证运行效率和处理效果的可靠性,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杜绝事故排放。 四、本项目建成后,废水经处理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化学需氧量1.7吨/年、氨氮0.26吨/年,经城南污水处理厂处理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化学需氧量0.3吨/年、氨氮0.03吨/年。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若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八、我局委托泸州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19/3/28 | |
有效期自 | 2019/3/28 | |
有效期至 | 2099/12/32(长期) | |
许可机关 |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10400008350910A | |
当前状态 | 1 | |
数据来源单位 |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10400008350910A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