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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审查服务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7-13 14:03 浏览次数: 【字体:

事项编码:A-004505-4505-51050216

发布日期:2018年6月1日           实施日期:2018年6月1日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审查

适用对象法人  其他组织 

二、法定依据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三、受理机构:泸州市国土资源局

四、决定机构:泸州市国土资源局

五、数量限制

六、申请条件

(一)矿山企业的法人或业主。

(二)新建矿山、没有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方案》超过适用期的矿山。

(三)原已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但任意一个的适用年限已到期的矿山。

(四)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矿山。

(五)涉及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采矿权变更矿山。

(六)送审资料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要求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其他各项资料齐备,装订美观。

七、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不合格不予办理,退还申请人补充。

八、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详细要求

备注

1

区县国土资源局申报组织审查文件



2

附件:

(一)矿山企业送审申请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送审稿

(三)附图:1.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现状图;2.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图;3.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预测图;4.矿区土地损毁预测图;5.矿区土地复垦规划图;6.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部署图)

(四)附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表

(五)区县国土资源部门现场核实的意见,如果矿山企业无需编制土地复垦部分,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核实意见中说明。

(六)矿山企业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的承诺书

(七)采矿采矿许可证副本或划定矿区批复文件(复印件)

(八)委托编制方案的合同或委托书(复印件)

(九)内审意见

(十)其他附件:各类分析报告等(如有,复印件)

以上文件、资料均须签字、签章齐全,装订美观,并附电子版(光盘)1张,凡有签字签章的页面需用原件扫描刻录,图纸用CAD或MAPGIS格式保存,并标注清楚。

 


九、申请接收

接收材料办公地址: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二号“一窗通”一号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早9:00-12:00,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3156079

电子邮箱:www.sczwfw.gov.cn

网上申请网址:www.sczwfw.gov.cn

十、办件类型:承诺件

十一、办理程序(按流程图进行说明)

(一)上报。矿山企业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组织评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方案》时,应报请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局核实,出具相关文件并上报。矿山企业将资料准备齐全后到市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交件。

(二)初审。初审日期3个工作日,经初审合格的,市国土资源局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并通知相关单位到会;需补充资料的,市国土资源局在初审后1个工作日内向区县国土资源局或矿山企业发出补正通知,区县国土资源局或矿山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补齐资料的,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资料不符合评审条件或未按规定补齐资料的,市国土资源局相关科室在完成初审或补正日期截止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退件。

(三)评审及公示。矿山企业或其委托的编制单位应编制PPT文档,向市国土资源局邀请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汇报,并回答专家提问。专家将根据审阅报告、听取汇报及质询情况分别对进行方案发表意见和等级评定,并由专家组长(主任委员)汇总形成最终意见,对方案是否通过评审给予明确结论。方案通过评审的,市国土资源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情况在其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未通过专家评审的,市国土资源局相关科室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区县国土资源局或矿山企业退件。

(四)复核。公示期满,市国土资源局未收到异议的,通知编制单位按专家意见修改文本并送交指定的专家复核签字。

(五)备案、归档。编制单位在专家复核完成后将正式文本送交评审组织人员备案、归档。

(六)评审结果公告。完成备案归档后3个工作日内,市国土资源在其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

(七)公示、公告网页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十二、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无需转外)40个工作日

总办理时限(需进行咨询评估、专家评议、征求公众意见)44个工作日

(一)行政审批决定时限:18个工作日

(二)转外环节办理时限:专家评议时限:7个工作日;征求公众意见时限:7个工作日

(三)制证及通知申请人取件时限:12 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十四、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

材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

十五、办理结果

通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

十六、结果送达:

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同接收申请材料一致

十九、监督投诉电话

电话投诉:12345

泸州市国土资源局:0830(3106913)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同接收申请材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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