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服务指南_办事指南_政民互动_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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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服务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7-13 14:00 浏览次数: 【字体:

事项编码:A-004603-4603-51050216

发布日期:2018年6月1日           实施日期:2018年6月1日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政府投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适用对象:法人  其他组织 

二、法定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三、受理机构:泸州市国土资源局

四、决定机构:泸州市国土资源局

五、数量限制

六、申请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

(二)申请事项为政府投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大中型项目最终验收或特大型项目初步验收。

(三)工程已完工,无质量问题,按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验收资料目录备齐全部资料,整理分类清晰合理,装订完善美观。

(四)大中型项目已通过区县组织的初验并完成整改;特大型项目已通过区县组织的预验并完成整改。

七、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不合格不予办理,退还申请人补充。

八、、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详细要求

备注

1

区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验收的文件。



2

附件:

(一)施工企业验收申请;

(二)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三)项目完成设计工程量统计对比表;

(四)若有变更项目,应附变更审批文件;

(五)初验意见整改情况报告;(六)   业主单位项目建设管理报告(附项目实施管理资料);(七)竣工报告(附施工档案、检测资料);

(八)监理报告(附监理档案、检测资料);

(九)初验应付施工单位结算书,终验应附审计报告(财务决算报告);

(十)工程试运行效果监测报告。

以上文件、资料均须签字、签章齐全,并附电子版(光盘)1张,凡有签字签章的页面需用原件扫描刻录,图纸用CAD或MAPGIS格式保存,并标注清楚。

 


九、申请接收

接收材料办公地址: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二号“一窗通”一号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早9:00-12:00,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3156079

电子邮箱:www.sczwfw.gov.cn

网上申请网址:www.sczwfw.gov.cn

十、办件类型:承诺件

十一、办理程序(按流程图进行说明)

(一)上报。施工企业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组织政府投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验收,应请监理单位出具书面意见,向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出具相关文件并上报。施工企业将资料准备齐全后到市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交件。

(二)资料初审。资料初审日期为3个工作日,经初审合格的,市国土资源局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验收,并通知相关单位到会;需要补充资料的,市国土资源局在初审后1个工作日内向区县国土资源局或施工企业发出补正通知,区县国土资源局或施工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补齐资料的,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资料不合格或未按规定补齐资料的,市国土资源局相关科室在完成初审或补正日期截止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退件。

(三)组织验收。市国土资源局在通知时间邀请有关部门、专家组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检查,并召开验收会。施工企业应编制PPT文档向验收组汇报,并回答专家的问题。专家将根据现场踏勘、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及质询情况分别对发表意见和项目等级评定,由验收专家组长汇总形成最终意见,并对治理是否通过验收给予结论性意见。治理项目通过验收的,市国土资源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意见印发相关区县国土资源局。未通过专家验收的,市国土资源局相关科室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区县国土资源局或施工单位退件。

(四)整改、备案、归档。施工单位按照验收专家所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逐条整改,完成相应建设工程标志碑、牌的设置,经监理单位核实,形成相关佐证材料后送区县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备案,并完成资料归档并协助业主单位办理移交。

十二、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无需转外)9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需进行咨询评估、专家评议、征求公众意见)60个工作日

(一)行政审批决定时限:35个工作日

(二)转外环节办理时限:专家评议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制证及通知申请人取件时限:25 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十四、中介服务

十五、办理结果

    批复文件

十六、结果送达:

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同接收申请材料一致

十九、监督投诉电话

电话投诉:12345

泸州市国土资源局:0830(3106913)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同接收申请材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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