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验收确认服务指南
事项编码:A-003443-3443-51050216
发布日期:2018年6月1日 实施日期:2018年6月1日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适用对象:法人 其他组织
二、法定依据
(一)《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土地复垦工程经阶段验收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具阶段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合格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土地复垦工程概况;(二)损毁土地情况;(三)土地复垦完成情况;(四)土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处理意见;(五)验收结论。
(二) 《土地复垦条例》 第二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三) 《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三、受理机构:泸州市国土资源局
四、决定机构:泸州市国土资源局
五、数量限制
无
六、申请条件
(一)经县区初步验收合格的土地复垦项目
(二)土地复垦项目专家及部门初步验收意见
七、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不合格不予办理,退还申请人补充。
八、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详细要求 | 备注 |
1 | 项目所在地的国土部门验收意见 | A4纸打印,原件1份,须为红头文件加盖公章,附PDF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
2 | 专家及部门初步验收意见 | ||
3 | 施工设计资料,复垦竣工的各类汇总数据及竣工资料 | ||
4 | 原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意见 | ||
5 | 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复垦验收确认申请书 | 土地复垦工程概况、损毁土地情况、土地复垦完成情况 | |
6 |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 申请登记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附PDF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九、申请接收
接收材料办公地址: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二号“一窗通”一号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早9:00-12:00,午13:30-17:00
联系电话:3156079
电子邮箱:www.sczwfw.gov.cn
网上申请网址:www.sczwfw.gov.cn
十、办件类型:承诺件
十一、办理程序(按流程图进行说明)
1.申请单位,提供全部符合条件的资料要件予以受理;受理人员对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备的,作退件处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即时)。
2.对符合条件的,组织验收(15个工作日)。
3.验收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通过邮寄或直接取件方式(用地单位自愿书面领取除外)(5个工作日);验收不合格的书面告知整改并退回受理资料(5个工作日)。
十二、办理时限
总办理时限(无需转外)20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无
十四、中介服务
无
十五、办理结果
验收合格确认书
十六、结果送达:
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十八、咨询途径。
十八、咨询途径
同接收申请材料一致
十九、监督投诉电话
电话投诉:12345
泸州市国土资源局:0830(3106913)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同接收申请材料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