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服务指南
事项编码:A-002745-2745-51050216
发布日期:2018年6月1日 实施日期:2018年6月1日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适用对象:法人 其他组织
二、法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占用审批手续:(一)项目占用土地1公顷(含1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使用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二)项目占用土地1公顷以上2公顷(含2公顷)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成都市和民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批准1公顷以上4公顷(含4公顷)以下;
三、受理机构:泸州市国土资源局
四、决定机构:泸州市国土资源局
五、数量限制
无
六、申请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标准;
(四)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五)环保部门意见。
七、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不合格不予办理,退还申请人补充。
八、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详细要求 | 备注 |
1 | 占用集体建设用地申请表 | ||
2 |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 ||
3 | 行业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 | ||
4 | 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 ||
5 | 土地利用规划审查图 | ||
6 | 土地补偿协议 | ||
7 | 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 | ||
8 | 县区人民政府请示 |
九、申请接收
接收材料办公地址: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二号“一窗通”一号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早9:00-12:00,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3156079
电子邮箱:www.sczwfw.gov.cn
网上申请网址:www.sczwfw.gov.cn
十、办件类型:承诺件
十一、办理程序(按流程图进行说明)
1.用地单位申请,提供全部符合条件的资料要件予以受理;受理人员对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备的,作退件处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即时)。
2对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13个工作日)。
3.通过邮寄或直接取件方式(用地单位自愿书面领取除外)(2个工作日)
十二、办理时限
总办理时限(无需转外)15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无
十四、中介服务
编制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绘制勘测定界图
十五、办理结果
批复文件
十六、结果送达:
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同接收申请材料一致
十九、监督投诉电话
电话投诉:12345
泸州市国土资源局:0830(3106913)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同接收申请材料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