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审批服务指南
事项编码:A-002243-2243-51050216
发布日期:2018年6月1日 实施日期:2018年6月1日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临时用地审批
适用对象:法人 其他组织
二、法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二)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和一次性占用10公顷以上临时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的,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三、受理机构:县区国土资源局
四、决定机构:县区国土资源局
五、数量限制
无
六、申请条件
(一)国家和省级以下项目以及一次性占用10公顷以下的临时用地;
(二)建设项目施工确需在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外临时设置材料堆场、取土场、弃土(渣)场、临时生活区,抢险救灾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三)地质矿产资源勘查,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选址勘探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四)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五)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临时使用土地时须提供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
(六)临时使用土地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七、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不合格不予办理,退还申请人补充。
八、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详细要求 | 备注 |
1 | 用地单位的临时用地申请 | ||
2 | 建设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 ||
3 | 临时使用土地的现状图、勘测定界图 | ||
4 | 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林业部门、规划部门、环保部门等) | ||
5 | 临时用地者与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签订的临时用地合同、补偿协议、复耕协议,经有权机关审核同意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 | ||
6 | 涉及申请人(土地使用者)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应有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书面告知书,举行听证的应附具听证笔录 |
九、申请接收
接收材料办公地址:各县区政务服务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早9:00-12:00,下午13:30-17:00
十、办件类型:承诺件
十一、办理程序(按流程图进行说明)
1.用地单位申请,提供全部符合条件的资料要件予以受理;受理人员对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备的,作退件处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即时)。
2.审核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予以退回(5个工作日)。
3对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通知(13个工作日)。
4.通过邮寄或直接取件方式(用地单位自愿书面领取除外)(2个工作日)
十二、办理时限
总办理时限(无需转外)20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县区结合实际可设立土地复垦保证金专户,资金专项用于临时用地复垦。
十四、中介服务
绘制临时使用土地的现状图、勘测定界图
十五、办理结果
批复文件
十六、结果送达:
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同接收申请材料一致
十九、监督投诉电话
电话投诉:12345
泸州市国土资源局:0830(3106913)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同接收申请材料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