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泸市府发[201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稳就业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六稳之首。当前,我市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定,但仍存在就业形势严峻,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等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会议精神,现就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7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在我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裁员率低于上年末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所有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稳岗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我市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统筹考虑全市产业结构、环境保护、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稳定就业岗位措施、诚实守信等因素,确定我市“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稳岗的参保企业”范围,并将认定后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制定。经认定的困难企业,返还标准可选择上述三种计算方式之一。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商务会展局、市税务局、市总工会,各区县人民政府。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用好用足政策红利,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流向小微企业。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发展,鼓励县级政府通过增加注资、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由政府出资控股的融资担保机构。落实信用再担保机构担保代偿风险补偿政策,积极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对担保收费水平、业务范围等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财政部门按规定对其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度担保平均余额的1‰给予单户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鼓励区县建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损失分担机制,对融资担保机构为行政区域内小微企业银行融资提供担保所发生的代偿损失,按最高不超过代偿额的10%予以风险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人行泸州中支、泸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鼓励支持就业创业
(三)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贷款时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条件的,各级财政按规定及时足额予以贴息。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以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形式支持。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区县可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区县财政承担。
推动奖补政策落到实处,财政部门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鼓励区县充实壮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将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分险基金并入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针对返乡创业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创业贷款损失,省级财政按照担保基金实际分险金额的50%给予财力补助,全额用于补充担保基金。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行泸州中支、泸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四)加强创业载体建设。要积极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等资源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可实行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模式。政府投资或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要为入驻的创业者减免一定期限的场地、设施设备使用和水电等费用,并提供项目孵化、政策咨询、项目推介、融资对接、税务代办等服务。整合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创新创业孵化园,各地可根据入驻项目数量、服务质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给予一定奖补。孵化效果好的市级创业园区,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创业园区。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可提高奖补标准。稳定就业压力较大的区县,要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免费的经营场地。(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和人才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五)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周岁失业青年(其中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不受24周岁限制);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此项补贴每人只享受一次。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提供见习岗位、录用见习青年,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就业见习补贴标准分别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00%、90%。国省基地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后对应提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积极实施培训
(六)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根据取得的证书,按不超过我市现行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实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七)加强失业人员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按我市现行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落实,由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列支;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可申请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每人50元/天,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的失业人员,暂停发放失业保险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八)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部分不区分等级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按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确定等级),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四、及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
(九)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就业援助和有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一)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从企业失业1年以上2年以内,无能力续缴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而断保一年以上,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临时生活补助,每月补助失业金标准的50%,所需资金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五、落实各方责任
(十二)落实区县政府主体责任。区县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统筹做好本区县促进就业工作,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出台本意见具体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水平合理确定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范围,突出重点帮扶对象,合理确定补贴等标准,确保各项政策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三)明确部门组织协调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切实抓好政策服务。各有关部门和区县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要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要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区县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五)指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要引导困难企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双创”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生存与发展,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能力,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扩大就业的合力。(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