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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3-23 09:25 浏览次数: 【字体:

泸市府办发[2019]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内既有住宅 

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公安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建房发〔2015〕4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业主自愿”的原则。市级负责政策指导,区级具体组织实施。 

  二、实施条件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设电梯的多层既有住宅,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有条件增设电梯的单元,可进行电梯增设。 

  (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业主无异议。在电梯增设方案公示期内有业主或相邻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持反对意见的,经社区协调同意后方可实施。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单一产权的住宅、自建房、别墅及已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增设模式 

  既有住宅的业主是电梯增设的申请人,负责统一业主意见和确定增设电梯模式。增设电梯实行两种模式,由业主自愿选择。 

  (一)筹资自建。由申请人出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建设,并按要求组织验收合格后交由申请人使用。申请人负责后期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委托建设。业主意见统一并确定增设方案后,鼓励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出资建设运营管理,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模式,推行“公交”电梯。 

  四、资金来源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建设资金、运营维护费用主要由申请人承担。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自行协商确定出资比例。 

  按程序增设且经验收合格后,省、市、区政府共给予20万元/台的补助(原有电梯井的给予10万元/台的补助),其中市、区政府扣除省级补助资金后各承担不足部份的50%。 

  五、实施程序 

  (一)协议及公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协议需明确项目负责人或委托单位主要职责、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以及加装完成后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等内容。 

  协议和方案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在拟增设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10天,公示期间因增设电梯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实名持书面反对意见的,所在社区居委会应当组织调解,促进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功的,暂缓实施。 

  (二)申请。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增设电梯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加装电梯申请表; 

  2.经所在社区居委会备案的增设电梯协议及公示资料; 

  3.委托业主代表(建设单位)的委托书或委托协议; 

  4.拟增设电梯单元业主的产权证明; 

  5.增设电梯建设方案(包括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以及加装完成后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等)。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召集街道(社区)、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并由各单位对是否符合增设条件提出书面意见。不符合增设条件,应书面回复申请人。 

  符合增设条件的,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技术规程》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需经有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申请人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签订电梯安装协议,并由安装单位向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安装告知。上述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将以下资料提交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电梯设计总平面图(应标注出拟修建电梯距离周边建筑间距、坐标等信息;临城市道路或重要节点地方应报送电梯设计外立面效果图); 

  2.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文件; 

  3.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承诺书及责任登记表; 

  4. 电梯安装告知书、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制造许可证;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联合审查。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集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有关杆、管、线单位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四)施工与安装。增设电梯申请人对增设电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负总责。电梯工程施工前,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施工安全备案手续;电梯安装单位应于安装前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电梯监督检验。报检时,应提供井道设计图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手续。 

  (五)验收与使用。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电梯投入使用前,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证书。 

  六、安全要求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增设的电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制造和安装,安装前应报所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入使用前应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期使用管理单位及责任明确。 

  七、组织保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市上成立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消防支队等部门为成员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和综合协调。各区政府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实施和资金保障工作。 

  (二)广泛宣传,做好群众工作。各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服务,积极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对增设电梯涉及到的杆、管、线等改迁的,相关产权单位应当给予优先办理。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多形式正面引导,让群众充分认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重要意义,及时化解矛盾,使增设电梯工作成为邻里和谐工程。 

  (三)协同配合,稳步推进。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合力,加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协调配合,根据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对增设电梯进行监督管理。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筹措安排,保障街道、社区的工作经费。 

  本意见自2019年5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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