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泸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4日
泸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市企业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维护企业信誉、保障正常运转,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设立“泸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应急转贷资金是指市财政出资设立,专项用于帮助企业解决因流动性资金困难,暂时不足以归还银行贷款的短期周转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原贷款银行是指与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存在信贷业务关系,并为其提供续贷、转贷的驻泸银行。
第二章 机构和管理
第四条 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工业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泸州中心支行、泸州银监分局等部门为成员的市企业应急转贷工作领导小组。市企业应急转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转贷办)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并负责指导服务和统筹协调全市企业应急转贷工作。泸州市兴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泸担保)负责应急转贷资金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泸州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市商行)负责应急转贷资金办理和收发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在泸州市辖区内注册登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法律诉讼、具备本期贷款发放的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原贷款银行审核同意续贷、转贷的企业(含无法使用酒类借新还旧担保贷款的企业)。
第六条 为更好落实市政府有关政策,充分发挥应急转贷资金功效,应积极拓宽转贷支持范围、对象,让更多企业享受政策帮扶,降低融资成本。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额度
第七条 泸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由市财政出资1亿元,市国资委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以资本金方式注入兴泸担保公司。
第八条 兴泸担保和市商行签订专项合作协议,将应急转贷资金专户存储于市商行,并以不低于8倍的比例放大为应急转贷资金。兴泸担保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
兴泸担保、市商行和贷款银行应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办理此项业务。
第五章 使用原则和费用
第九条 应急转贷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十条 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期限一般为1个月,原房地产抵押登记变更为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
第十一条 使用应急转贷资金费用标准:申请批准期限之内,市商行按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按日收取利息,兴泸担保按日0.05‰收取担保费; 申请展期的,市商行按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按日收取利息,兴泸担保按日0.1‰收取担保费。市财政按相关规定补助担保费用。
第六章 使用程序和办理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就单笔贷款提前一个月提交《泸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详见附件1),可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兴泸担保或市商行网站下载并填写《泸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同时,向原贷款银行提出转贷和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申请、向兴泸担保和市商行提出担保和贷款申请,以便办理前期手续。
第十三条 初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我市产业政策进行初审,对《申请报告》和《申请表》等申报材料要件进行形式审查,并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审核。原贷款银行在同意转贷的基础上,出具《泸州市企业贷款转贷工作函》(以下简称《工作函》,详见附件3)。
第十五条 审批。兴泸担保审查《申请表》《工作函》、企业基础资料等相关要件,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直接办理手续并向市商行出具《担保函》。
第十六条 发放。市商行依据《担保函》《申请表》《贷款通知书》《工作函》及其他相关要件,在审查符合条件基础上,直接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将资金转入原贷款银行提供的指定账户,原贷款银行应赓即回收并作还款处理。
第十七条 回收。原贷款银行完成企业转贷手续,并负责将与应急转贷等额资金足额划至企业在市商行指定的贷款账户,办理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原房地产抵押登记变更为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
第十八条 应急转贷资金的受理、调查、核保、审核审批和贷款发放等手续,兴泸担保和市商行应按上述要求和内部规定,建立和完善运行机制,进一步优化流程、减少环节、便捷手续、提高效率。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考评
第十九条 市级相关部门、银行和担保公司要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应急转贷工作,建立和完善转贷运行机制,切实帮扶企业转贷。对同意转贷的企业要提前启动审批程序,并及时出具《工作函》,按期发放和回收转贷资金,有效缓解企业临时资金短缺困难。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银行与市商行间资金发放、划转、扣划、回收无缝对接机制,保障资金线上实时监控。转贷资金应当封闭运行,严禁第三方支付,确保应急转贷资金高效、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 各成员单位、兴泸担保和市商行等部门要履职到位、主动作为,切实做好应急转贷宣传动员,抓好转贷办理工作。对于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原贷款银行(或承接企业贷款的第三方银行)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为企业按期转贷(或发放新的贷款)。如因续(新)贷资金不能落实导致应急转贷资金不能如期归位,原贷款银行(或承接企业贷款的第三方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向人行和银监及其上级机关通报。同时,市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对银行目标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 企业必须如实报告生产经营情况、严守转贷承诺,确保应急转贷资金安全。企业如因虚假陈述、欺瞒事实或隐瞒转贷风险等欺诈行为,导致应急转贷资金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如因涉诉、账户冻结或资产被查封致使应急转贷资金无法收回,须将原贷款抵(质)押物提供给兴泸担保作为反担保措施,原贷款银行和企业必须配合兴泸担保完善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立企业应急转贷“黑名单”制度,对银行、企业不诚信守诺,造成应急转贷资金损失,将其列入征信“黑名单”,并取消转贷、评优、项目支持和政策奖补等资格。
第二十五条 兴泸担保、市商行应于每月10日前,按时向市应急转贷办报送上月应急转贷办理情况。市应急转贷办定期向成员单位通报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中如遇重大问题,由市企业应急转贷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企业选择原贷款银行之外的第三方银行承接原有贷款的情况,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其他成员单位制定操作办法。本办法自2019年1月20日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 泸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申请报告
2. 泸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申请表
3. 泸州市企业贷款转贷工作函
附件1
泸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申请报告
一、 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住所地址、成立时间、法人代表、所属行业、主要产品、主营业务、职工人数、占地面积、资产总额、资产负债。
二、 生产经营情况
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和基础、生产规模和能力、产品竞争能力、市场占有率、生产技术及管理水平状况。
三、 社会经济效益
企业本年生产经营状态、税费缴纳、利润、就业等情况,有无违法违规、诉讼纠纷(含关联企业)、民间借贷或第三方担保等行为,有无拖欠职工工资行为。
附件2
泸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申请表
单位:万元
申 | 申请单位 | |||
注册地址 | ||||
注册资本 | 统一社会 | |||
经营内容 | ||||
法定代表人 | 手机号码 | |||
联系人 | 手机号码 | |||
上年底资产总额 | 资产负债率 | |||
上年度应税 | 上年度 | |||
贷款银行 | 到期贷款金额 | |||
贷款到期日 | 到期贷款结算账户账号 | |||
贷款合同编号 | 续贷金额 | |||
应急转贷资金 | 使用期限 |
申请人在银行的借款情况::(包括借款机构名称、借款金额、主要用途、借款期限、借款利息、归还日期等) 申请人承诺 1.我公司已熟知、充分理解并接受《泸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内容。我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股人保证申请应急转贷资金的行为真实、申请人事项陈述属实,如骗取和挪用应急转贷资金,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次应急转贷资金为我公司自愿申请借款,应急转贷资金到位即表明借款行为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股人愿为公司对本次应急转贷资金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我公司保证续贷资金到位即无条件授权贷款银行直接扣划本次应急转贷资金本金人民币(大写) 万元。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泸州 | 科室负责人: 负责人: (盖章) : |
注:本表一式5份,申请人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兴泸担保公司、市商行、原贷款银行各1份。
附件3
泸州市企业贷款转贷工作函
泸州市人民政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在我行的贷款总额_____万元,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到期。现该企业已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申请办理该笔贷款转贷手续,经我行审核符合续贷要求,特就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一、该企业的该笔贷款经我行及上级行的贷款审核,符合我行转贷条件,我行同意转贷该笔贷款,并在该企业具备放款条件以及办结相关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向该企业发放贷款。
二、该企业申请应急转贷资金______万元用于归还在我行的该笔贷款,在应急转贷资金进入该企业在我行的贷款账户后(户名: ,开户行: ,账号: ),我行将立即扣划并作回收处理。
三、我行在回收该笔贷款后1个月内(原房地产抵押登记变更为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可为2个月内)办结转贷,并由我行将该笔资金直接划至该企业在市商行指定的贷款账户(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用于归还应急转贷资金。
四、如由于我行审批等因素导致该笔贷款没有按时下放到企业或未将转贷资金划入指定账户,致使应急转贷资金无法及时回收,我行承担相应责任。
五、我行与市商行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双方在应急转贷资金和转贷资金的发放、划转、扣划回收时间节点上力求无缝衔接,同时,在放款前查询核实账户状态,以防范资金风险。
贷款银行负责人(签字): 贷款银行公章
指定联系人员: 联系手机号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