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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关爱帮扶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29 17:15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泸州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关爱帮扶实施办法》已经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9日 



  泸州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关爱帮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儿童福利工作水平,扩大困境儿童受助范围,解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实际困难,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发〔2018〕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标准 

  凡具有泸州市户籍,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及义务,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父母双方是重度残疾人或智力残疾人、患重大疾病、患精神性疾病或是精神残疾人、被强制戒毒、感染艾滋病、失踪或服刑; 

  (二)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是重度残疾人或智力残疾人、患重大疾病、患精神性疾病或是精神残疾人、被强制戒毒、感染艾滋病、失踪或服刑; 

  (三)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是重度残疾人或智力残疾人、患重大疾病、患精神性疾病或是精神残疾人、被强制戒毒、感染艾滋病或服刑; 

  (四)父母一方是重度残疾人或智力残疾人,另一方患重大疾病、患精神性疾病或是精神残疾人、被强制戒毒、感染艾滋病或服刑; 

  (五)父母一方患重大疾病,另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或是精神残疾人、被强制戒毒、感染艾滋病或服刑; 

  (六)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或是精神残疾人,另一方被强制戒毒、感染艾滋病或服刑; 

  (七)父母一方被强制戒毒,另一方感染艾滋病或服刑; 

  (八)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感染艾滋病; 

  (九)父母一方是重度残疾人或智力残疾人、患重大疾病、患精神性疾病或是精神残疾人、失踪或服刑、被强制戒毒、感染艾滋病,另一方经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证实无法履行抚养义务。 

  注:1.重大疾病:卫生部认定的各类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性疾病(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糖尿病(合并心、脑、肾及神经系统慢性病变);脑卒中后遗症(脑出血、脑栓塞、脑血栓引起);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肺结核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原发性高血压病(合并有心、脑、肾损害);冠心病(合并心肌梗塞、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肺气肿(合并肺心病、呼吸衰竭);甲亢(浸润性突眼、严重心律不齐、心脏扩大、心力衰竭);血友病;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 

  2.重度残疾:经残联部门认定的一、二级残疾。 

  3.失踪:法院宣告失踪或在公安机关报案登记下落不明满6个月。 

  4.服刑:根据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依法押送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的过程。 

  5.强制戒毒:在县级以上司法或公安部门强制戒毒所羁押。 

  6.精神性疾病:县级以上精神卫生机构确诊且通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7.精神性残疾人:持有残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精神类别人员。 

  8.感染艾滋病:县级上以医疗卫生机构确诊。 

  9.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 

  二、帮扶标准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标准参照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对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养救助政策的进行标准化补差(其中,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养金标准超过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标准的不予扣减,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养金标准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标准的进行补差);对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养救助政策的进行全额补助。 

  三、资金来源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资金纳入各区县财政预算,每年从市级福彩金中划拨儿童关爱保护保障资金对各区县进行补助。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实际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审批表》),申请时一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死亡、失踪及服刑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户籍注销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或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原件。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被强制戒毒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公安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原件。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患重大疾病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病历或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书原件。 

  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患精神性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县级及以上精神卫生机构出具的病历或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 

  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是重度残疾人或智力残疾人或精神残疾人的出具残联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 

  6.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口本、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下落不明在公安机关报案登记满6个月且未达到两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感染艾滋病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或母一方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申请人在书面申请和填写《审批表》时注明即可。 

  (二)调查。村(居)委会通过入户、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对象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对其监护人作出书面回复;对符合条件的,通过村(居)委会公告栏进行公示,在《审批表》上提出明确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其中,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下落不明在公安机关报案登记满6个月且未达到两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感染艾滋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或母一方无法履行抚养义务以及实际监护人在其辖区内居住并承担监护责任等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并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提出明确意见并及时报送区县民政局。 

  (四)审批。区县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及时进行关爱帮扶。 

  五、资金发放与管理 

  (一)资金发放。由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帮扶名单及金额,按月及时足额将帮扶补助经费划拨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 

  (二)动态管理。区县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情况,及时受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补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从区县民政局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帮扶补助资金。对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校就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继续发放帮扶补助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且未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校就读的,从其18周岁生日的次月停止发放;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籍迁出本市的,从其户籍迁出本市的次月停止发放;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停止发放; 

  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刑满释放或强制戒毒期满,次月起3个月后停止发放; 

  5.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立即停止发放; 

  6.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立即停止发放。 

  六、工作要求 

  各区县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资格认定审核工作,注重保护其隐私,建立健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做到每人一档,信息完整。《办法》施行后,要按年度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进行身份核实,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将本辖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人数、资金安排情况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民政和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办法》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申请审批表》 

  附件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申请审批表

 

      事实 

  无人 

  抚养 

  儿童 

  情况

姓名


性别


籍贯


此处粘贴儿童照片(1寸) 

民族


出生日期 


户籍所在地


现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户籍状况

农业(    ) 非农业(     )

是否受艾滋病影响

是(   )否(    )

生活状况

学龄前()在校()

   父亲 

 姓名


现状:1.死亡( )时间: 

  2.服刑( )时间: 

  3.失踪( )时间: 

  4.重残( )时间: 

  5.重病( )时间: 

  6.其他:

   母亲

 姓名


现状:1.死亡( )时间: 

  2.服刑( )时间: 

  3.失踪( )时间: 

  4.重残( )时间: 

  5.重病( )时间: 

  6.其他:

监护人情况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身份 
证号码


工作单位


与儿童
  关系


家庭住址 

  (户籍所在地)


乡镇(街 
村( 居) 委会意见 

  

  负责人签字: 村(居)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 
乡镇( 街道)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乡镇(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区县民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说明:此表统一填写一式四份,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区县民政局各一份,市民政局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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