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金融工作局
根据中共泸州市委、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委发〔2010〕16号),设立泸州市金融办公室(简称市金融办),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将市政府财经办公室承担的负责全市财经工作的协调、服务、指导等职责划入市金融办公室。
(二)将原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协调企业生产运行中涉及金融、融资担保、指导企业股份制改造以及企业上市等职责划入市金融办公室。
(三)承担省政府金融办下放的金融工作方面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落实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金融工作的各项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引导、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改革创新、拓展业务,加大对地方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支持。
(二)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本市金融运行情况,制定地方金融及金融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负责收集我市银行、保险、证券系统业务数据报表。调研全市金融工作运行情况,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加强对金融业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与政策建议。指导区县地方金融工作。
(三)负责对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管,负责地方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机构和政府融资平台的业务考核、行业管理和服务。维护地方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的权益;组织协调地方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监督检查地方国有金融资产运营情况。负责产权交易市场的管理。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负责典当、拍卖行业管理和指导。
(四)组织制定我市资本市场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牵头解决有关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重大问题,牵头推动企业改制上市和扶持上市公司的工作。牵头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导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股等再融资工作,指导上市公司并购、资产重组、股权交易等行为。会同有关部门解决企业生产运行中涉及金融、融资担保方面的问题。
(五)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协调、支持和配合金融监管机构对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负责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的联系,做好配合协调和信息交流工作,牵头解决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等行业发展中应由地方政府解决的问题。
(六)参与金融监管部门加强金融监管,维护地方金融秩序;参与有关部门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经营活动的工作;参与有关部门加强社会信用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参与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的运作管理工作。
(七)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八)承办省政府金融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泸州市金融办公室设4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访、督查督办、信息宣传、政务公开、安全保密、综合治理、政务接待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职工教育、群团等工作;负责涉及法律、法规和稳定等方面的工作。综合研究分析地方金融宏观形势、年度运行情况,并提出政策性意见;汇总、编制地方金融及金融产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研究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加强金融业服务的意见和政策;督促落实市委、市政府金融工作部署,检查落实省政府金融办、市政府交办的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对拍卖、典当等行业管理和指导。
(二)银行保险科
调研分析国家金融政策和全市金融工作运行情况。协调市政府与金融机构工作,参与对金融机构监管,负责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方面的工作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负责保险业发展规划、保险行业协会、政策性保险等工作。
(三)资本市场科
负责对资本运营、证券、期货、信托等方面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企业改制上市和扶持上市公司的工作,帮助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指导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股等再融资工作,指导上市公司并购、资产重组、股权交易等行为;负责协调企业生产运行中涉及金融等方面的工作。
(四)地方金融科
负责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机构和政府融资平台的业务考核、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处置有关非法集资案件工作;参与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的运作管理工作。
其他事项: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 牵头负责制定泸州市地方金融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意见建议;牵头解决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等行业发展中应由地方政府解决的问题。负责地方金融机构、地方融资平台和金融中介机构的业务考核、行业管理和服务。牵头推动企业改制上市和扶持上市公司的工作,牵头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2.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生产运行中涉及金融方面的工作。
3. 对市商业银行、兴泸融资担保公司、兴泸农业融资担保公司以及中旭投资公司等市属金融国资企业的业务和绩效考核、资产监管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市金融办公室负责。有关金融国资企业的人事管理及其他工作仍然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待条件成熟后再交由市金融办公室管理。
4. 市财政局对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监督职责交由市金融办公室承担,市财政局对四川信托投资公司泸州办事处管理划给市金融办公室管理。
5. 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的对地方金融企业、担保公司、政府融资平台业务考核和监督管理等职责交由市金融办公室承担。
联系方式:
单位地址:泸州市江阳中路兴泸龙泉大厦
联系电话:0830-3190936
传真:0830-3161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