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能
◎ 一、贯彻执行文化艺术、文物保护、体育、新闻出版、着作权、广播影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全市相应的地方性政策并组织实施。
◎ 二、拟订全市文化艺术、文物保护、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促进文化艺术、文物保护、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产业协调发展。
◎ 三、推进全市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制定实施人才培养规划,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指导监督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 四、拟订全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技术攻关和成果推广,推进信息化建设,指导、监督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章。
◎ 五、负责全市文化艺术、文物保护、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认定、验收、审核;负责文化艺术、文物保护、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市场的行政执法和监督职责。
◎ 六、指导文化艺术、文物保护、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社会组织的业务活动,对归口管理的社团进行监管。
◎ 七、积极开展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监督管理全市对外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交流工作。
◎ 八、综合管理全市文学艺术和社会文化事业,指导文学艺术的创作、研究工作,扶持各门类艺术精品的创作;指导开展群众文化,组织协调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
◎ 九、综合管理全市文化市场(包括娱乐、演出、音像、电影、互联网上网服务等)、文物市场、体育市场、新闻出版市场(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制作、复制、发行)、广电市场(包括社会闭路电视系统、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监管、经营性电视摄录制作等)。
◎ 十、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 十一、管理全市公共图书馆事业,指导公共图书馆设施现代化、管理网络化工作,促进各类图书馆的相互合作、资源共享和协调发展,全面推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
◎ 十二、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负责申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承担文物保护单位区划内相关项目的审核、申报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文化遗产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鉴定、出境以及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等业务工作。
◎ 十三、加强体育公共服务,促进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和推动青少年体育工作;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和体育彩票销售工作监督管理。
◎ 十四、统筹规划全市竞技体育、青少年体育的发展,指导和推进体育训练、体育竞赛、青少年体育工作和运动队伍建设;组织省级以上综合运动会的参赛和承办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市级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工作;监管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 十五、综合管理全市新闻出版事业,负责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对各类出版物的审读和选题的审核;负责全市印刷业、复制业的监管。
◎ 十六、负责全市着作权管理工作,组织查处着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负责处理涉外着作权关系和有关着作权国际条约应对事务;组织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
◎ 十七、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扫黄打非”工作,承担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 十八、综合管理全市广播影视事业,负责对全市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指导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监管;负责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的监管;负责广播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监管;负责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指导协调监管电影发行、放映等工作。
◎ 十九、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加强作风建设;健全完善惩防体系制度机制,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
◎ 二十、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 二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