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首次或证件过期办理 旅游类: 往来港澳通行证办理 1、制证照片(照片应当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及回执单; 2、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3、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4、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不提交居民身份证; 5、申请人未满十六周岁的,应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6、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7、申请人系国家或单位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意见; 8、申请人系现役军人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等)及复印件,同时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意见。
商务类: 往来港澳通行证办理 1、制证照片(照片应当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及回执单; 2、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3、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4、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提交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须提交由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规定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系国家或单位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意见。
探亲类: 往来港澳通行证办理 1、制证照片(照片应当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及回执单; 2、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3、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4、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不提交居民身份证; 5、申请人未满十六周岁的,应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6、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7、申请人系国家或单位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意见; 8、申请人系现役军人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等)及复印件,同时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意见; 9、提交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复印件或者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属,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逗留类: 往来港澳通行证办理 1、制证照片(照片应当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及回执单; 2、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3、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4、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不提交居民身份证; 5、申请人未满十六周岁的,应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6、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7、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8、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9、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0、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 11、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其中,在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学,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在澳门就业,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其他类: 往来港澳通行证办理 1、制证照片(照片应当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及回执单; 2、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3、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4、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不提交居民身份证; 5、申请人未满十六周岁的,应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6、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7、申请人系国家或单位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意见; 8、申请人系现役军人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等)及复印件,同时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意见; 9、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0、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1、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二、 换发证件 旅游类: 往来港澳通行证换发办理 1、制证照片(照片应当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及回执单; 2、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3、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4、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不提交居民身份证; 5、申请人未满十六周岁的,应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6、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7、申请人系国家或单位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意见; 8、申请人系现役军人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等)及复印件,同时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意见; 9、交验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并提交复印件。 商务类: 往来港澳通行证换发办理 1、制证照片(照片应当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及回执单; 2、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3、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4、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提交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须提交由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规定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系国家或单位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意见; 6、交验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并提交复印件。
探亲类: 往来港澳通行证换发办理 1、制证照片(照片应当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及回执单; 2、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3、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4、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不提交居民身份证; 5、申请人未满十六周岁的,应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6、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7、申请人系国家或单位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意见; 8、申请人系现役军人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等)及复印件,同时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意见; 9、提交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复印件或者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属,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10、交验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并提交复印件。
逗留类: 往来港澳通行证换发办理 1、制证照片(照片应当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及回执单; 2、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3、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4、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不提交居民身份证; 5、申请人未满十六周岁的,应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6、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7、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8、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9、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0、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 11、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其中,在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学,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在澳门就业,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2、交验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并提交复印件。
其他类: 往来港澳通行证换发办理 1、制证照片(照片应当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及回执单; 2、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3、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4、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不提交居民身份证; 4、申请人未满十六周岁的,应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6、申请人系国家或单位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意见; 7、申请人系现役军人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等)及复印件,同时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意见; 8、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9、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0、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11、交验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并提交复印件。
三、 补发 旅游类: 往来港澳通行证补发办理 1、制证照片(照片应当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及回执单; 2、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3、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4、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不提交居民身份证; 5、申请人未满十六周岁的,应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6、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7、申请人系国家或单位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意见; 8、申请人系现役军人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等)及复印件,同时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意见; 9、提交原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遗失说明》。 商务类: 往来港澳通行证补发办理 1、制证照片(照片应当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及回执单; 2、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3、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4、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提交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须提交由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规定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系国家或单位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意见; 6、提交原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遗失说明》。 探亲类: 往来港澳通行证补发办理 1、制证照片(照片应当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及回执单; 2、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3、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4、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不提交居民身份证; 5、申请人未满十六周岁的,应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6、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7、申请人系国家或单位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意见; 8、申请人系现役军人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等)及复印件,同时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意见; 9、提交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复印件或者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属,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10、提交原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遗失说明》。 逗留类: 往来港澳通行证补发办理 1、制证照片(照片应当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及回执单; 2、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3、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4、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不提交居民身份证; 5、申请人未满十六周岁的,应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6、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7、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8、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9、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0、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 11、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其中,在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学,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在澳门就业,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2、提交原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遗失说明》。 其他类: 往来港澳通行证补发办理 1、制证照片(照片应当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及回执单; 2、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3、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4、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不提交居民身份证; 5、申请人未满十六周岁的,应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6、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7、申请人系国家或单位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意见; 8、申请人系现役军人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等)及复印件,同时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意见; 9、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0、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1、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12、提交原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遗失说明》。
四、 续签 旅游类: 往来港澳通行证续签办理 能够在自助签注机上续签的,只需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原件;不能在自助签注机上续签的,提交以下资料: 1、提交申请人1张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规格为33mm×48mm)和往来港澳通行证原件; 2、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3、申请人系国家或单位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意见; 4、申请人系现役军人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等)及复印件,同时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意见。 商务类: 往来港澳通行证续签办理 1、提交申请人1张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规格为33mm×48mm)和往来港澳通行证原件; 2、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3、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提交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须提交由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规定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系国家或单位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意见。
探亲类: 往来港澳通行证续签办理 1、提交申请人1张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规格为33mm×48mm)和往来港澳通行证原件; 2、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3、申请人系国家或单位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意见; 4、申请人系现役军人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等)及复印件,同时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意见; 5、提交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复印件或者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属,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逗留类: 往来港澳通行证续签办理 1、提交申请人1张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规格为33mm×48mm)和往来港澳通行证原件; 2、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3、申请人系国家或单位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意见; 4、申请人系现役军人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等)及复印件,同时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意见; 5、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7、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8、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 9、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其中,在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学,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在澳门就业,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其他: 往来港澳通行证续签办理 1、提交申请人1张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规格为33mm×48mm)和往来港澳通行证原件; 2、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3、申请人系国家或单位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意见; 4、申请人系现役军人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等)及复印件,同时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意见; 5、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7、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