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泸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政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本机关编制了《泸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酒城警苑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泸州市公安局办公室、各区、县公安局对外接待窗口索取。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泸州市公安局主要职能。 2.泸州市公安局领导介绍。 3.泸州市公安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4.泸州市公安局有关执法依据及规范性文件。 5.泸州市公安局工作动态及有关工作执行情况。 6.泸州市公安局主要工作数据。 7.《泸州市公安局政务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条例》要求主动公开的市公安局信息,本机关将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主流媒体等到载体和形式予以主动公开。 本机关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1、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泸州市公安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泸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提出局面或口头申请,并填写《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窗口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本机关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酒城警苑网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受理机构电子信箱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泸州市公安局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时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泸州市公安局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或受理机构办公地点当面提出申请。本单位受理机构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3、申请的处理 (1)审查。 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外,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根据下列情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并将公开形式告知申请人。 ●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告知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告知书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向有关监督机关反映。 ●属于部分公开的,制作部分公开告知书,说明部分公开的理由和救济途径,并载明部分公开的方式和时间。 ●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信息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或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经泸州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拨打0830-3199145投诉。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市监察机关及上级政府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附件:1、泸州市公安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 2、依申请公开流程图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