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联审批立项阶段办事指南
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业主自筹资金)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 |||
审批权限 | 市发展改革部门 | ||
办理依据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2、《企业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 3、《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川府发〔2017〕43号); 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 | ||
办事条件 | 1、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不使用政府性资金,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规定的范围,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 2、按属地原则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3、市内跨区(县)行政区域、需市协调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 | ||
办理流程 | 1、项目单位登陆投资项目在线申报平台http://www.sctz.gov.cn,按要求如实填写《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 2、核对备案信息; 3、上传证照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等证照扫描上传平台); 4、生成备案回执,完成备案(网上打印即可)。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承诺时限 | 联系电话 | 0830-3118707 | |
投诉电话 | 0830-3114601 |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 96960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
审批权限 | 市发展改革部门 | ||
办理依据 | 1、《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川府发〔2017〕43号);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4、《企业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 5、《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2014〕932号)。 | ||
办事条件 | 1、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和《国务院关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规定应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 2、《项目申请报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3、项目已取得具有相应权限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 ||
申请材料 | 以下申报材料一式2份,均需提交电子文档: 1、项目单位的核准申请文件; 2、项目申请报告; 3、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4、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除外);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 ||
办理流程 | 1、项目申报单位向政务服务中心投资建设项目综合窗口--发展改革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对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申请材料做出初步审查,对符合形式审查要求和条件的项目申请材料正式受理,发展改革部门3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需要对项目单位书面提出申报资料补齐补正要求的,发展改革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等,项目单位补齐补正材料后统一交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工作; 3、对需要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估的,由项目业主委托,评估评估; 4、对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5、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融资、施工许可等手续; 6、已经核准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项目总投资、建设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工艺技术方案、建设地点等)进行调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830-3118707 |
投诉电话 | 0830-3114601 |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 96960 |
二、政府类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批
政府类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批(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 | |||||
审批单位 | 市发展改革部门 | ||||
办理依据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2.《国务院关于深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 4.《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7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 6、《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 7、《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05〕440号); 8、《四川省省级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2015〕807号)。 | ||||
办事条件 |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2、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 3、符合所属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4、符合与项目相关的专项发展规划。 | ||||
申请材料 | 以下申报材料一式2份,均需提交电子文档: 1、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或项目业主的请示文件; 2、《项目建议书》;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仅需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用能信息录入并导出打印提交;其余项目需按程序进行审查); 4、《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 ||||
办理流程 | 1、项目申报单位向政务服务中心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综合窗口--发展改革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发展改革部门接收申报材料后做出初步审查,对符合形式审查要求和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正式受理,发展改革部门3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需要对项目单位书面提出申报资料补齐补正要求的,发展改革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等,项目单位补齐补正材料后统一交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开展审查、审批工作; 3、发展改革部门出具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4、项目单位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等手续。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830-3118707 | ||
投诉电话 | 0830-3114601 |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 96960 | ||
政府类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 | |||||
审批权限 | 市发展改革部门 | ||||
办理依据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2.《国务院关于深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 4.《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7号); 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 6、《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 7、《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05〕440号); 8、《四川省省级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2015〕807号)。 | ||||
办事条件 |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2、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 3、符合所属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4、符合与项目相关的专项发展规划。 | ||||
申请材料 | 以下申报材料一式2份,均需提交电子文档: 1、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或项目业主的请示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 4、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除外) 5、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仅需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用能信息录入并导出打印提交;其余项目需按程序进行审查); 7、《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 ||||
办理流程 | 1、项目申报单位向政务服务中心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综合窗口--发展改革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对符合形式审查要求和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正式受理,发展改革部门3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需要对项目单位书面提出申报资料补齐补正要求的,发展改革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等,项目单位补齐补正材料后统一交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开展审查、审批工作; 3、对需要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的,由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审查; 4、对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出具项目批复文件; 5、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手续。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830-3118707 | ||
投诉电话 | 0830-3114601 |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 96960 |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建、扩建)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建、扩建)节能审查 | |||
审批权限 | 市发展改革部门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 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发改环资〔2017〕170号)。 | ||
办理条件 |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仅需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用能信息录入并导出打印提交; 2、除前款规定以外项目,须进行专家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批复。 | ||
申请材料 | 以下资料1式2份,并附电子文档1份。 1、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或项目业主的请示文件; 2、节能报告(业主自行编制)。 | ||
办理流程 | 1、项目申报单位向政务服务中心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综合窗口--发展改革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发展改革部门统一接收申报材料后,对项目节能评估申请材料做出初步审查,对符合形式审查要求和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正式受理,发展改革部门3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需要对项目单位书面提出申报资料补齐补正要求的,发展改革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等,项目单位补齐补正材料后交发展改革部门开展审批工作; 3、由发展改革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评估,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审查。 4、对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出具项目批复文件。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不含组织评估时间) | 联系电话 | 0830-3118707 |
投诉电话 | 0830-3114601 |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 96960 |
四、粮食收购许可证
粮食收购许可证 | |||
审批单位 | 市发展改革部门 | ||
办理依据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2、《四川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 ||
办事条件 | 1、全年收购原粮数量2000吨以上;加工(含转化)企业日处理原粮能力30吨以上; 2、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3、自身拥有或租借有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容量达1000吨以上的仓库,属租借的租借期限应在两年以上;具有仓储保管技能的人员; 4、具备国家规定的常规粮食品质检测设备和具有检测资格的检测人员或持有委托具备检测资格的粮食质检部门进行检测的协议书。 | ||
申请材料 | 以下申报材料一式3份,均需提交电子文档: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3、资信证明; 4、粮食仓储设施和检测设备证明; 5、粮食质量检测、保管人员资格的有效证明; 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 ||
办理流程 | 粮食收购申请者→行政服务中心领取《粮食收购资格申请书》→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审核机关出具是否受理《通知书》→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粮食收购资格证》→凭《粮食收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830-3118595 |
投诉电话 | 0830-3114601 | 行政效能投 | 969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