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泸州市巴士智能充电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泸州市巴士智能充电服务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充电服务费执行标准的请示》(巴士智能〔201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四川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价格〔2014〕879号)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经调查审核,认定你司符合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条件,同意你司在充分保障自用车辆充电的前提下,对外实施充电有偿服务。在对外实施充电服务过程中,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
二、你司经营集中式充电电费按大工业用电价格收取,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充电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充电服务收费标准为:公交车0.34元/千瓦时;巡游出租汽车0.6元/千瓦时;7座(含)以下客车及其他社会车辆0.7元/千瓦时。上述收费标准为收费上限,你司可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经营状况自行下浮。
三、执行时间:从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你司在对外经营活动中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实行明码标价,主动公示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社会、新闻媒体及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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