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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泸州市社会福利院停车场机动车停放 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7-16 18:15 浏览次数: 【字体:

泸州市社会福利院:

你院《关于申请老年养护楼地下停车场收费计价的报告》(泸市福院〔201834号)收悉。根据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泸市发改价费〔2012403号)文件规定,为加强泸州市社会福利院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同时结合你院提供的停车场建设、消防验收报告等相关申报资料。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承建的养护楼地下停车场(室内)共计54个车位开展对外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及计费方式详见附件1

二、车辆停放人要求长期租用停车场固定车位的,停放服务费由车辆停放人与停车场经营者协商并以合同形式约定。

三、本批复从201881日起开始执行。请你院接此批复后,及时将本批复所涉及的车型收费标准及计费单位等在缴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附件:1.泸州市福利院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室内)

2泸州市      城市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栏

 

 

                    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716

 

附件1

 

泸州市福利院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室内)

车型

收费标准

小型车辆

3/·2小时内

备注:1.进入停车场的车辆车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上规定的车辆车型为准。

2.对车辆临时进入停车场不超过20分钟(含20分钟)的,

减半收取停车费;

      3.车辆停放超过1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军用车辆和执行公务的警用车辆、正在执行任务的抢险救灾车(含实施作业的自来水、供电、煤气、通讯工程抢修车辆)、救护车、殡仪车等特种车辆以及收投邮件的邮政车辆。

 

附件2

 

泸州市            城市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栏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注: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填写所需要具备注意的事项,如:20分钟收费情况,超过1小时加收及其他收费情况和免收情况等。





















    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                                  泸州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

(注:公示栏大小根据各停车实际情况自行制作,一式两块,分别置放于停车场入口处醒目其位置和收费点醒目位置,颜色统一为白底蓝字,字体统一为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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