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市应急〔2019〕25号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优化准入服务 提高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办法》的通知_工作通知_文件简报_ 泸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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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通知

泸市应急〔2019〕25号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优化准入服务 提高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办法》的通知

来源: 编辑:程小娟 发布时间:2019-03-21 08:58 浏览次数: 【字体:

泸州市应急管理局文件

 

 

泸市应急〔201925

 


泸州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优化

准入服务 提高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办法》的通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局属各科室(队),二级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川府发〔201846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两书五办法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870号)要求,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优化准入服务、提高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要求如下,请各县区局参照执行: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审批服务便民化改革,通过转变审批方式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减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为泸州争创全省经济副中心,营造法制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二、优化准入服务的事项清单

(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五)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安全条件审查

三、优化准入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1、申请条件及禁止性要求

经省应急管理厅确认符合批发经营网点布设要求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首次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已经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符合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行限额许可,目前全市规划5家已布局完毕,需增加由县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根据情况向四川应急管理厅提出调整方案)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本单位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示牌。

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新建烟花爆竹建设项目需进行三同时审查。(向省应急管理厅提交审查申请)

禁止性要求:未取得四川省应急管理厅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许可

2、申请材料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在泸州市政务服务大厅网上下载);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印件);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和搬运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对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评价报告除包括前述内容外还应包括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律法规若有变化将从其规定。申请人应对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接收

网上申请:申请通过网址http://117.174.153.145:5105/),向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窗口提交申请,并上传申报材料

办公地址: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6号综合窗口。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5:00

联系电话:0830-3118967

4、办件类型

全程网办、承诺办件

5、办理程序

申请人通过网址http://117.174.153.145:5105/,向应急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并上传申报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由市安监局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件人根据需要选择现场取件或快递送达。取件时提交1份纸质资料,作为留档材料。

6、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现场审查时限7个工作日,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8、中介服务事项

新建、改建、扩建企业,需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的,需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9、办件结果

出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不予许可通知书

10、结果送达

现场取件或快递送达

11、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政相对人对其提交的资料真实性负责。

12、咨询途径

部门联系电话:0830-3118967,可进行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

13、监督投诉渠道

0830—12345

部门受理投诉电话:0830-3108546

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830-3114601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1、申请条件及禁止性要求

经营剧毒化学品;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汽车加油加气站;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带储存设施经营的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企业;其它危险化学品的中央省属市级以上分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申请经营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帐等管理规定;

申请带有储存设施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区域内;进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并竣工验收合格;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涉及规范》。

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禁止性要求:无

2、申报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在泸州市政务服务大厅网上下载);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印件);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安全评价报告;

以上申报材料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律法规若有变化将从其规定。申请人应对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接收

网上申请:申请通过网址http://117.174.153.145:5105/),向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窗口提交申请,并上传申报材料

办公地址: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6号综合窗口。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5:00

联系电话:0830-3118967

4、办件类型

全程网办、承诺办件

5、办理程序

申请人通过网址http://117.174.153.145:5105/,向应急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并上传申报材料,取件时提交纸质资料1份,作为留档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由市应急管理局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取件人根据需要选择现场取件或快递送达。取件时提交1份纸质资料,作为留档材料。

6、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现场审查时限7个工作日,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8、中介服务事项

带存储设施经营的需提供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报告》

9、办件结果

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许可通知书

10、结果送达

根据办事群众需要选择现场取件或快递送达

11、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政相对人对其提交的资料真实性负责。

12、咨询途径

部门联系电话:0830-3118967,可进行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

13、监督投诉渠道

0830—12345

部门受理投诉电话:0830-3108546

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830-3114601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1、申请条件及禁止性要求

泸州市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应急管理部、四川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具备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对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了重大危险源辨识;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有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

依法进行了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经有关部门备案,有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

2、申报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在泸州市政务服务大厅网上下载);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印件);

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报告及专家意见;

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提供)。

以上申报材料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律法规若有变化将从其规定。申请人应对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按次序装订,并加盖公章;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接收

网上申请:申请通过网址http://117.174.153.145:5105/),向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窗口提交申请,并上传申报材料

办公地址: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6号综合窗口。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5:00

联系电话:0830-3118967

4、办件类型

全程网办、承诺办件

5、办理程序

申请人通过网址http://117.174.153.145:5105/,向应急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并上传申报材料,取件时提交纸质资料1份,作为留档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由市应急管理局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件人根据需要选择现场取件或快递送达。取件时提交1份纸质资料,作为留档材料。

6、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企业整改时限)。

现场审查时限10个工作日,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8、中介服务事项

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9、办件结果

出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予许可通知书

10、结果送达

现场取件或快递送达

11、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政相对人对其提交的资料真实性负责。

12、咨询途径

部门联系电话:0830-3118967,可进行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

13、监督投诉渠道

0830—12345

部门受理投诉电话:0830-3108546

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830-3114601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1、申请条件及禁止性要求

使用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且使用量达到规定的化工企业(国家安监总局2013年第3号公告)

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并确保安全;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人员队伍;

有健全的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依法进行了安全审查。

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应当有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并未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等对皮肤有强烈刺激的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护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符合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

禁止性要求:无

2、申报材料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书》(在泸州市政务服务大厅网上下载);

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印件);

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新建企业需提供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

以上申报材料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律法规若有变化将从其规定。申请人应对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按次序装订,并加盖公章;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接收

网上申请:申请通过网址http://117.174.153.145:5105/),向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窗口提交申请,并上传申报材料

办公地址: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6号综合窗口。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5:00

联系电话:0830-3118967

4、办件类型

全程网办、承诺办件

5、办理程序

申请人通过网址http://117.174.153.145:5105/,向应急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并上传申报材料,取件时提交纸质资料1份,作为留档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由市应急管理局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件人根据需要选择现场取件或快递送达。取件时提交1份纸质资料,作为留档材料。

6、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企业整改时限)。

现场审查时限10个工作日,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8、中介服务事项

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9、办件结果

出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不予许可通知书

10、结果送达

现场取件或快递送达

11、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政相对人对其提交的资料真实性负责。

12、咨询途径

部门联系电话:0830-3118967,可进行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

13、监督投诉渠道

0830—12345

部门受理投诉电话:0830-3108546

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830-3114601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

(五)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安全条件审查

1、申请条件及禁止性要求

我市批准立项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

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政府的区域规划;

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设计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

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设性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隐形情况,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当地自然条件多建设项目安全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

依托原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建设单位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了安全评价。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下列情况,需要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变更建设地址的;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安全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期限届满需要开工建设的;

禁止性要求:建设项目禁止建在长江水域1公里范围内

2、申报材料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在泸州市政务服务大厅网上下载);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印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律法规若有变化将从其规定。申请人应对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按次序装订,并加盖公章;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接收

网上申请:申请通过网址http://117.174.153.145:5105/),向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窗口提交申请,并上传申报材料

办公地址: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6号综合窗口。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5:00

联系电话:0830-3118967

4、办件类型

全程网办、承诺办件

5、办理程序

申请人通过网址http://117.174.153.145:5105/,向应急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并上传申报材料,取件时提交纸质资料1份,作为留档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及现场进行审查;

审查完毕后,市应急管理局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之项目建设单位;

取件根据需要选择现场取件或快递送达。取件时提交1份纸质资料,作为留档材料。

6、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审查及企业整改时间)。

专家审查时限20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8、中介服务事项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9、办件结果

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批复》或不予许可通知书

10、结果送达

现场取件或快递送达

11、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政相对人对其提交的资料真实性负责。

12、咨询途径

部门联系电话:0830-3118967,可进行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

13、监督投诉渠道

0830—12345

部门受理投诉电话:0830-3108546

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830-3114601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

四、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办事效率。各县区局要高度重视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要把证照分离改革与放管服改革和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结合起来。按照高效便捷,按时办结的原则,所有行政许可事项,按照规定的办结时限要求,承诺时限比法定时限缩短70%,办事材料精简30%

(二)要严守制度规定。各县区局要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从现场审查、窗口受理、要件审核、制证、发证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各行政许可责任人员必须依法依规审查并限时办结,对违反行政许可工作相关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要积极开展网上审批工作。按照全市最多跑一次改革和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要求,许可事项100%实现网上办理。各县区要借助市上的网上审批系统,全面落实网上审批工作,真正实现让企业和办事群众少跑路,好办事。网上审批办理程度,作为市局考核县区局的依据之一。

(四)要全面落实直接延期工作。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规定,相关企业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为落实好此规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负责审批的人员按照形式审查的要求,落实资料的审查工作。业务科室(队)要加强直接延期企业的事中事后安全监管工作,对不符合直接延期条件的,限期责令整改,并告知审批科室,作为企业下一个换证周期不得提交直接延期申请的依据。对企业涉嫌提交虚假资料,骗取直接延期手续的,按《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理。

企业是否发生伤亡等安全生产事故,实行内部核验制度,通过系统直接查询的方式进行,市安全生产综合预警平台完善相关功能。

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延期复审,参照此条规定执行,不再另行规定。

(五)严格中介服务事项监管。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带有储存设施经营的(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需要进行安全评价。其他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需要提交安全评价。请各县区局严格遵守规定,不得把提交安全评价作为审批的依据。

企业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条件,由业务科室(队)进行现场核查,市上审批权限事项的现场核查委托县区局组织实施,带储存设施的现场核查不得委托。各县区局接到委托现场核查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对首次申请企业的现场核查,应当采用专家审查方式组织实施。

其他许可事项的中介服务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各县区局派驻纪检组,要进行监督问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对强行要求提供安全评价作为审批条件的,要坚决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六)要保持廉洁自律。各行政许可责任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按照原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九条纪律和原省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廉洁自律十不准有关制度等规定,严格要求自己,严禁办事吃拿卡要和收受办事人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做到清正廉洁, 不越位、不错位,热忱为广大群众服好务,为全市争创省经济副中心作出积极贡献。

 

 

泸州市应急管理局

20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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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编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泸州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1936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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