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中共泸州市委、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委发〔2010〕16号),设立泸州市环境保护局(简称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泸州市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牵头协调各类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区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落实全市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织制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区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牵头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环境保护投资管理。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缓减免及稽查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负责全市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全市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全市重大开发建设区域、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放许可证核发、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审批和发放,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实施或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实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建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查、审批建议,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组织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
(八)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核安全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配合国家、省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射线装置的使用审批和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审批。负责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负责全市核与辐射监测和监察工作。
(九)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监督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各类环境标准,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制定全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负责环境统计工作。
(十)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开展全市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协调市内重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和区域合作,管理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负责与环境保护国际组织的联系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三)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与组织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十四)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科)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政务,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档案、机要、保密、目标管理、行政接待、会议会务、爱国卫生、计生等工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局机关事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局机关基本建设和行政后勤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作。负责环保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环保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负责环保系统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出国(境)人员政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环保系统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和环境保护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归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奖惩;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级环保资金安排意向;参与管理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负责环保示范工程及其他重大环保项目的立项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预算、决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审计工作;协助排污费管理使用有关工作。(对应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人事处、规划财务处)
(二)政策法规科
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审查、行政听证、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政策调研;负责起草环境保护综合性文件、材料;负责审查规范性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政策、法律和环保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承担新闻发布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承办环境保护社会表彰,总结推广环境保护先进典型;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对外交流和区域合作;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的环境保护事务;负责建立环境保护对外交流网络及利用外资项目管理工作;负责环保政务信息工作、环境保护电子政务、信息管理和政务公开工作。(对应省环境保护厅政策法规处、宣传教育与对外合作处)
(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环境监测管理科)
落实国家和省、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制度及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测算并确定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容量;组织编制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实施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参与研究并组织实施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环境经济政策;负责审核涉及增加排放总量新上项目的总量指标;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贯彻落实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全市环境监测的规划、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以及专题调查普查;组织调查评估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县(区)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编制和发布泸州环境状况公报。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负责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管理、成果申报及推广应用;监督管理环境标准的执行;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联系市环境监测站。(对应省环境保护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环境监测与调查处、科技标准与产业发展处)
(四)行政审批科(环境规划科 环境影响评价科)
贯彻执行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负责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审批;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负责对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负责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进口固体废物和有毒化学品的预审,承办其他行政审批;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参与编制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参与审核全市各类规划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派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对应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处、规划财务处)
(五)污染防治科
贯彻执行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实施全市污染防治规划;负责水体、大气、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和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等环境管理;参与城市环保基础设施项目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导环境保护模范县城创建工作;负责绿色信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和监督工作。联系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对应省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核电安全与工业污染监管处)
(六)农村环境与生态保护科
贯彻执行农村和农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农村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协调农村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小流域和湖库污染、村镇生活污染、养殖污染、土壤污染防治等工作,指导生态乡镇、生态村等农村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贯彻执行自然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有机食品发展、生态示范创建;承担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对应省环境保护厅农村环境保护处、自然生态保护处)
(七)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
组织实施核与辐射安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核技术应用和输变电等电磁辐射装置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三同时”监管;负责辐射安全许可管理,组织实施辐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辐射环境监测;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市核与辐射应急预案;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及投诉的调查处理。(对应省环境保护厅核设施安全监管处、辐射源安全监管处)
(八)环境应急与信访科(督查科)
承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我市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通报及应急预警;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及损失评估;负责环境风险及应急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环境来信来访;组织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等工作;负责安全工作;拟订和实施环境保护督查制度;负责环保系统挂牌督办和机关内部交办事项的督办工作。联系市污染源监控中心。(对应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应急和信访处)
派驻监察室 负责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有关规定的情况。(对应省环境保护厅监察室)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及双拥工作。(对应省环境保护厅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联系方式:
单位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1号
联系电话:0830-3195587
传真:0830-3114509
监督、投诉电话:0830-3196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