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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计局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03-23 12:49 浏览次数: 【字体:

单位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拟国家、省审计法规、规章的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参与制定有审计内容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制订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对全市性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重要专项资金及国家、市重大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对直接审计、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对市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市长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及直属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市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泸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市审计局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区县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区县审计机关,依法领导、指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区县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泸州审计信息系统。

(十一)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泸州市审计局设12个内设机构,1个直属行政机构,2个直属事业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财务、保卫、信访、保密、宣传、外事、新闻发布、绩效管理、政务公开等工作;编制全市审计工作计划;起草机关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文件;综合考核区审计机关业务工作;负责全市审计业务统计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审计机关信息化工作,组织实施“金审工程”,负责机关政务网络信息发布和安全管理。

(二)政策法规科

组织贯彻执行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审计准则和指南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等;负责地方有关审计规章的草拟及修改和报批,承担有关协调工作;参与研究制订财政经济方面的政策和规定,提出有关建议;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实施审计行政执法和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普法、依法治理等工作;联系特约审计员。

(三)内部审计监督指导科(增挂审计执行督查科牌子)

负责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协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工作。

负责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检查对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事项的整改和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了解掌握协助有关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督促办理审计移送处理事项。

(四)财政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级预算执行、其他财政收支及税收征管、市国库办理市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及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五)行政事业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的教科文卫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农业外资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单位受市政府或市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扶贫开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等;负责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泸援助、贷款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项目执行情况;开展外债审计、专项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管国家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组织对市管其他国家建设项目和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施工企业、房地产业的审计监督;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企业与金融审计科

实施或组织审计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国有地方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政府性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企业、金融机构领导人员经济责任;承办市政府授权或要求对其他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事项;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九)社会保障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或市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电子数据审计科

负责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的归口管理,组织开展电子数据采集、整理,组织实施联网审计和市直各部门(单位)电子信息系统审计,组织管理全市审计信息化建设等。

(十一)人事科

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计划生育、出国(境)人员政审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等工作;承办协管区县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负责离退休人员工作。

(十二)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三)直属行政机构:经济责任审计分局

经济责任审计分局为市审计局直属的审计机构,主要承担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人以及依法属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审计调查,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的有关工作。 

(十四)直属事业机构:计算机技术中心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3人。负责市局审计信息化工作,指导县区信息化工作;负责市局计划、目标、统计、保密工作。

(十五)直属事业机构:泸州市政府投资审计服务中心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12人。负责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提供服务。

联系方式:

单位地址:泸州市江阳西路228号(原18号)

联系电话(传真):0830-3101415

违纪举报:0830-3114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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