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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3-15 15:48 浏览次数: 【字体: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卫生计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卫生计生方面的决策部署,负责起草全市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目标、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性卫生计生政策调研,组织起草卫生计生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卫生计生重大政策及体制改革方案。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统筹规划全市卫生计生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卫生计生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我市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配套政策措施和办法,对药品、医用器械采购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贯彻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为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四)负责制定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评审和绩效评价工作,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控疾病的发生和疫情蔓延。实施疾病监测、预警、预测。依法管理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的防治和精神卫生工作。

(五)负责制定基层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计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六)负责制定全市妇幼卫生服务政策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卫生体系建设,依法对妇幼保健服务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

(七)负责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八)负责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监督执行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卫生计生专业人员执业许可制度,监督执行卫生计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依法监督管理血站(血库)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负责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领导、外宾来泸期间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九)负责制定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市中医药工作实行行业管理。贯彻国家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监督执行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十)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计生资源配置。负责制定全市卫生计生建设项目实施规划,卫生计生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大型医疗设备装备的管理。负责全市卫生计生统计和信息综合分析研究及信息化建设工作,参与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制定全市卫生计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计生相关科研项目,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以及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负责卫生计生宣传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促进全市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十三)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生信息共享与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四)统筹协调全市开展以卫生创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农村改厕、病媒生物防制等为主要内容的爱国卫生活动,组织开展对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的督导检查,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卫生城市的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制定全市卫生计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负责全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和评审推荐工作。指导卫生计生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卫生计生合作交流工作。

(十六)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加强作风建设;健全完善惩防体系制度机制;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

(十八)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市地方病及病害防治领导小组、市献血领导小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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