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务局
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将市水务局的水产渔政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市农业局;将市水务局的地方电力管理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城市河道管理行政处罚权划入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实施办法及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全市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水利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全市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审核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市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防洪论证制度。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和水源地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水文工作,发布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水域水质通报和全市水资源公报。
(五)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贯彻执行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全市重要江河、湖库、滩涂的治理和开发,负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或跨区县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市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全市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乡镇供水工作。
(十) 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区县水事纠纷,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利行业管理的水库大坝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十一) 负责水利科技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指导水利行业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成果管理,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十二) 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细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平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行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三) 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1.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行政事务;
2.负责全局的综合协调;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政务督办、目标管理,文秘、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综合材料的撰写;公文处理、电子政务,水务宣传、新闻发布、水务信息、来信来访、机关效能建设、机要保密、综治、机关安全保卫、爱卫、维稳、防邪、公共机构节能、计生“三结合”工作、文书档案管理、后勤保障与管理;
3.组织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
4.负责组织典型经验的调查研究,编写行业大事记、年鉴;
6.负责综合会议的会务组织和重要接待工作;
7.负责党政网和水务网络的建设、管理、维护;
8.负责日常办公用品及物资采购与管理;
9.负责办公设备采购计划编制及财产物资(实物)的管理、维护;
10.负责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并监督实施;
11.完成上级部门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人事科
1.负责局党组日常工作,负责领导班子创“四好”活动和中心组学习等日常工作;
2.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劳动保护、工资、机构编制工作;
3.负责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员、局属单位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员、局直属单位人事档案的管理及相关统计工作;
4.拟定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职工教育培训规划,负责系统职工队伍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
5.负责系统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及技术工人培训、考核、鉴定工作;
6.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等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7.负责水务科技与外事外经工作,组织重大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负责水务行业科技情报的收集和整理,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承办知识产权有关事宜和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等涉外事务;
8.指导全市水务行业改革、发展、行业政策和职工队伍建设、服务体系建设;
9.负责局机关计划生育、无偿献血、残疾人工作、双拥工作;
10.负责市水电学会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市水利电力工程技术咨询专家评估小组的联络协调工作;
11.完成上级部门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监察室
1.负责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日常工作;
2.监督检查重大决策、重大事项、政令的执行情况,重点工程建设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政府集中采购、招投标监督等工作;
3.组织对局直属单位的经济活动、经济责任、财务收支、财务审计国有资产的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4.受理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对监察范围内党员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查处违纪案件,按规定权限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
5.做好系统内纪检信访工作;
6.负责局机关、指导局属单位作风建设、效能监察工作;
7.完成市纪委(监察局)、上级部门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机关党委办
1.负责局机关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日常工作,职工政治思想教育;
2.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团组织的工作;
3.指导水务系统的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4.负责局机关部门帮扶工作;
5.完成市直机关工委、上级部门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政策法规科
1.负责法制建设和普法教育工作;
2.监督检查有关水利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
3.审核行业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5.承办水务行业行政复议受理、行政诉讼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6.完成上级部门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财务审计科
1.负责编制全市水务行业财务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全市水务行业财务会计管理和监督工作;
2.组织行业经济效益分析与交流;
3.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局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局机关财务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局属单位医疗及社会保险工作;
4.协助职能科室做好水务规费征收和监督管理工作;
5.组织研究并实施有关涉及水务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6.负责局属独立核算单位的经济活动、经济责任、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的审计工作;
7.负责对全市水务系统水利项目资金统计分析、财务统计报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绩效评估;
8.负责局机关、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财务管理,指导监督局属独立核算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9.负责政府集中采购相关事宜;
10.完成上级部门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七)规划建设科(安全办公室)
1.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水务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市管流域或区域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协调流域开发工作;
2.组织开展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评审、转报工作;
3.负责指导全市水务系统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办理相关备案及审查手续,负责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行政监督工作;
4.指导协调全市水务系统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局安全办公室日常工作;
6.组织水务行业综合统计工作;
7.负责指导协调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8.完成上级部门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行政审批科
1.贯彻执行水、渔业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水、渔业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2.负责全局水、渔业行政许可(审批)的审核与审定工作,组织协调全局水、渔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评审论证与听证;指导全市水务系统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3.负责组织相关职能科室等对水、渔业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评审汇总、信息发布和综合统计工作;
4.承办水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务窗口的咨询、受理、办结、告知和行政许可证书核发等事项;
5.负责市水务局与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衔接和协调;
6.参与相关项目联审工作;
7.完成上级部门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水资源管理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1.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组织监测重点江河及饮用水源水库等水域的水量、水质;
3.组织编制水资源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计划用水规划和有关标准,并组织实施;
4.负责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论证制度、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承担全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日常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水功能区划,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6.负责入河(库)排污口的设置、改建、扩建的审查管理;
7.协助水资源项目招投标有关工作;
8.协助水资源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9.编制跨县、区水量分配计划并监督实施,牵头协调跨流域用水纠纷,发布泸州市水资源公报;
10.完成上级部门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水务综合科
1.贯彻执行有关河道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河道流域整治规划、河道岸线规划、江河滩涂的综合治理开发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
2.监督、指导全市江河、河口、滩涂的综合治理与开发;
3.负责组织江河“三线”划定工作,指导全市河道管护范围的划定、确权和定界;
4.协助涉河建设项目行洪论证审查并监督实施;
5.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6.完成上级部门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专家组办公室
1.为水利工程建设提供专业技术咨询、理论指导和决策建议;
2.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3.参与水利工程监督检查工作;
4.完成上级部门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局属部分单位职责:
泸州市水利综合监察支队
1.贯彻国家水法律法规,对辖区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依法保护全市范围的水资源、水土资源、 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洪抗旱、供排水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3.负责对违反水法律法规的重大行为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4.负责组织、协调跨区县重大水事纠纷;
5.指导区县水务行政监察队伍建设和综合执法工作;
6.配合和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7.参与水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评审和验收工作;
8.承办局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处罚决定;
9.完成上级部门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泸州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一)防汛工作
1.组织指导、制定和实施各种防御洪水方案
2.掌握汛期雨情、水情和气象形势,及时了解降雨地区的暴雨强度、洪水流量、江河、闸坝、水库水位、长短期水情和气象分析预报。必要时发布洪水预报及汛情公报;
3.指导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上级的防汛调度命令;
4.协调解决防洪、排涝的有关问题;
5.组织、建设、指导防汛抢险队伍,调配抢险劳力和技术力量;
6.负责防洪工程、水毁工程修复、防汛资金等的计划管理,协助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有关工作;
7.协助做好防洪工程、水毁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8.负责防汛抗洪物资的计划、购置、管理和调度;
9.负责洪涝灾情的统计、分析、核查及总结上报;
10.负责防汛抢险资料的分析整理、管理工作;
11.开展防汛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推广先进的防汛抢险科学技术;
12.组织指导城市防洪工作。
(二)防汛监督检查工作
1.负责组织、指导泸州市的汛前汛中检查、清障和应急度汛工程建设,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
2.组织汛后检查。(1)汛期防汛教育和经验总结;(2)本年度暴雨洪水特征;(3)防洪工程水毁情况;(4)防汛物资的使用情况;(5)防洪工程水毁修复计划;(6)抗洪先进事迹表彰情况等。
3.组织全市防洪工作总结、表彰抗洪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三)防汛基础性工作的建设
1.组织防汛网络通信和报警系统的建设管理;
2.积极开展防汛数字化、信息化建设工作及各项防汛基础性工作。
(四)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1.组织指导河道采砂规划,负责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审查、河道采砂管理,并依法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协助对河道采砂许可进行审查;
2.负责组织协调河道采砂点拍卖招投标有关工作;
3.监督、指导区县水务局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五)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六)完成市政府防汛指挥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及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泸州市水土保持办公室
(一)贯彻、实施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制订发展规划
1.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2.研究、编制全市水土保持的发展规划;
(二)预防监督管理
1.指导全市的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对实施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2.负责协助审查相应级别的开发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3.负责指导全市水土保持设施防治费、补偿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4.对全市水土流失状况实施监测;
5.配合相关部门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事件;
(三)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1.协助审查相应级别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
2.协助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招投标有关工作;
3.组织编制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方案,指导实施;
4.协助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5.负责对开发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助组织验收;
6.负责指导全市水系绿化和创建森林城市、园林城市工作。
(四)其它事项
1.负责全市水土保持技术的培训;
2.积极推广水土保持科研成果,在思路、机制科技上创新。
(五)完成上级部门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水利管理站
(一)农村水利建设
1.贯彻实施农村水利有关法律、法规、方针、 政策;
2.组织实施有关的水利规范、标准和农村水利专业规划;
3.负责和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4.负责组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灌溉节约用水、节水改造、农村人畜饮水和负责乡镇供水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农村水利项目规划、建设、审查、管理、验收工作,组织初审及报批中、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技施设计;
(二)农村水利管理
1.组织指导全市水库大坝、水闸、地方电力电站大坝安全鉴定;
2.组织指导全市水库大坝、水闸的安全管理;
3.组织农田水利、蓄水保水、农村防旱抗旱工作。指导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水利工程科学管理指标考核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水利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农村水利建设管理有关统计工作;
4.组织指导农村水利建设、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县区编制农村水利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并监督实施;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协助做好基层水利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新技术推广工作;
5.协助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
(三)审查报批农村水利项目
1.按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报批全市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2.审查利用河坝、堤坝、戗台兼作公路(路堤结合的除外)的项目;
3.审查小(二)型以上的农村水利工程的兴建、续建、扩建、停建、除险加固、设计运行变更项目;
4.审查报批农村水利工程防洪度汛方案;
5.审查报批利用水利工程及其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以及改变水利工程供水用途的项目;审查报批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项目;
6.审查报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
7.协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有关工作。
(四)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
1.负责指导水务系统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编制和年度目标任务制定、组织实施;
2.负责开展职责范围内水务系统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监督检查、统计总结;
3.负责办理农综项目工作;
4.负责水利李冰杯申报工作。
(五)完成上级部门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方电力管理站(挂泸州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水利电力行业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1.负责《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省政府颁发的《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工作;
2.宣传贯彻和监督执行国家及电力行业的有关政策、技术标准、规程、制度。
(二)组织实施农村水电电气化建设
1.组织与指导编制全市水利系统地方电力中长期发展专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编制市管河流水电开发规划,指导县区开展当地中小河流水电开发规划;
2.按照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地方电力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地方电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3.监督与指导地方电力系统建设工程的概预算、招投标和施工等管理工作;
4.协助地方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有关工作;
5.协助地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指导地方电力建设与生产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指导地方电力建设工程中先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组织实施地方电力行业技术监督
1.监督实施地方电力有关技术监督的规程、制度、标准、技术措施等,监督与指导地方电力企业的技术监督工作;
2.组织、指导地方电力生产设施的技术改造管理和新技术推广工作;
3.负责协助行业内职工的培训、考核工作。
(四)监督与指导水利行业地方电站、电网管理
1.指导水利行业地方电力企业体制改革;
2.指导地方电力企业经营管理;
3.指导地方电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管理工作;
4.负责全市地方电力行业各类统计工作;
5.承担地电行业协会工作。
(五)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1.负责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含农业、水务、林业、农机、交通、国土等部门项目建设)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
2.指导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部门规划编制和年度目标任务制定;
3.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监督检查、统计总结和考核奖惩;
4.围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制定政策;
5、负责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承担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六)完成上级部门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泸州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
1.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
2.对全市水利电力工程建设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开工质量监督手续;
3.对建设单位质量检查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等实施监督检查;
4.指导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开展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的监督检查工作;
5.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评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6.参加所监督水利建设工程设计审查、验收;
7.负责办理国土项目、烟水工程等工作;
8.完成上级部门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泸州市水产渔政局
(一)主要法律法规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等及其相关渔业法律法规和渔业发展方针政策。
(二)渔业经济发展工作
1.负责指导全市渔业经济发展工作;
2.负责编制全市渔业发展规划、计划和渔业统计工作;
3.负责和指导全市渔业新品种新技术推广试验示范;
4.指导全市渔业综合开发及项目计划协调。
(三)渔业行政管理工作
1.负责和指导全市渔业捕捞许可、养殖许可、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负责全市渔业船舶检验工作;负责和指导全市渔港管理工作;渔业规费征收使用管理;负责协调跨县区渔业水域管理及渔业涉外事宜。
2.负责和指导全市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渔业自然保护区管理;负责全市建设项目渔业环境影响评价,渔业水域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和指导全市水生动物及其产品防疫检疫工作。
4.负责和指导全市渔药、渔饲料和渔用添加剂的使用管理工作。
5.负责和指导全市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6.负责和指导全市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渔业行政执法工作
受市水务局的委托行使渔政、渔港行政执法职权。
(五)完成上级部门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南路31号
联系电话:0830-3195298
传真:0830-3122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