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精神切实提升政府统计公信力
泸州市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包蓉
2018年7月,中央深改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8年8月24日起施行。《规定》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高度对统计改革发展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规定》出台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九大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角度,明确提出“完善统计体制”,将统计工作纳入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对统计工作多次指示和批示,要加强统计法治和监督问责,严肃查处统计造假行为,《规定》的出台,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统计工作的高度重视、坚强领导和殷切期望,构建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机制,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二、聚焦重点内容,掌握《规定》精神
《规定》明确指出,统计督察对象的重点是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可以延伸至市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省级统计机构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规定》明确提出,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履行统计法定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严守领导干部统计法律底线,依法设立统计机构,维护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职权,保障统计工作条件,支持统计活动依法开展等情况;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建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机制,追究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发挥统计典型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等情况。
《规定》明确要求,统计督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有关纪律要求。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瞒案不报、有案不查、查案不力,不如实报告统计督察情况,甚至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泄露统计督察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及其他工作秘密的,将依纪依法处理。
三、学习贯彻《规定》精神,提升政府统计公信力
泸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规定》的贯彻落实,分别在9月26日市委八届63次常委会、10月26日市政府八届50次常务会、11月23日市委八届69次常委会上,三次学习了《规定》。会议强调,要坚持依法统计,严肃统计纪律,坚守统计底线,规范统计行为;要认真履职尽责,以统计督察为契机,以整改纠正为手段,以监督问责为利器,承担起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责任。
为推动《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泸州市认真开展了统计普法宣传“八进”活动,建立健全了统计工作约谈制度、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统计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办法、“双随机”执法检查制度等。2018年全市共对300多户调查单位开展了联网直报平台巡查,对112户调查单位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对存在问题责令整改,对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严重违反统计法的调查单位进行了立案查处,立案17起,罚款4.4万元,并通过泸州统计信息网、“信用泸州”网站等媒体,向全社会公开通报曝光一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强化了与工商、金融、税务等部门的联合惩戒力度,有效遏制了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进一步提升了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该文来源于川江都市报2019年1月28日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