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照泸州市政务公开目录,本局编制《泸州市统计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局政务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泸州市统计局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包括:
(一)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工作职责;主要领导姓名、职务及工作分工;内部处室设置、基本职能及其人员分工、联系电话;
(二)有关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干部任免公示;公务员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
(四)部门统计调查审批备案流程及审批备案情况;
(五)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主要宏观统计信息(统计公报、统计年鉴、月度统计信息);
(六)工作简报、统计工作动态;
(七)其他便民服务项目(如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统计知识等);
●公开形式
本局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采取在政府网站上公开的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泸州统计信息网” 上查阅,网址为www.lztjj.gov.cn,也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有关媒体获取相关信息。
本局网上公开的信息,除固定的信息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一般为二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局办公地查阅这类信息。
●公开时限
各类信息产生后,本局将尽快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统计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本局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负责对信息进行加工或者其他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可委托他人代为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公开范围
本局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为部分主要历史年份的统计资料、统计报告。
●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为泸州市统计局综合科,办公地址为泸州市江阳西路1号楼,办公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30-6:00(双休日和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830-3191422,通信地址:泸州市江阳西路1号楼,邮编646000,
●提出申请
向本局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泸州市统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本局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泸州统计信息网”上下载电子版。申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交: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局将当场答复或者尽快答复。
本局一般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工作业务。
●申请处理
本局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局尽可能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局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泸州市统计局处理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推荐申请人填写《泸州市信息公开申请表》—>经办工作人员初步审核、登记,并对申请内容、格式不符合要求的申请退回重新填写或现场补充,并出具《泸州市统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登记回执》(以下简称《登记回执》)->综合科复核->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复审答复->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领导审核签发《泸州市统计局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
《告知书》对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信息的->出具《告知书》告知具体查询方式;
2.属于依申请可以公开的信息的->出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以附件提供所需信息,特殊情况延长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
3.属于依申请只能提供部分信息的->出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以附件提供部分依申请可以提供信息,特殊情况延长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
4.属于不属于本局掌握信息的->出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非本机关政务信息”,经办人员告知掌握的受理机关的联系方式;
5.属于依法律、法规不予以公开范围的->出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所申请信息依法不予公开,并告知相关规定;
6.属于信息不存在的->出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存在;
对后三种情况,经办工作人员应依政务公开制度填写《否定报备表》备查。
对于本局基于申请人原因(如资料购买、复印、打印、刻录、邮寄)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三、救济方式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局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的,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