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统计制度、统计标准,起草地方统计调查规范性文件,制订全市统计调查规划、方案以及地方统计制度、统计标准,规范管理社会统计调查机构,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
(二)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市地区生产总值,整理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指导、监督区县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国民经济行业以及能源、投资、人口、收入、科技、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领域的统计调查,建立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评价制度及指标体系,对重点区域和重要领域实施监测评价,加强对资源、房屋、旅游、教育、卫生、邮电、交通运输、社会保障、公用事业、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部门基本统计和资料的综合管理。
(四)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普查和重大国情国力专项调查,组织实施全市投入产出调查。
(五)建立健全全市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区县、市级部门重要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监控和评估,组织指导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六)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定期发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咨询建议。
(七)协助管理区县统计局正副局长,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报名资格审核工作,指导全市统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教育培训、统计交流与合作,监督管理市区县政府统计部门的中央和省市级财政划拨的统计工作经费。
(八)组织制订区县、市级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建立健全全市统计数据库系统和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立健全市级部门统计信息共享制度,指导地方统计信息化建设。
(九)审批市级部门向社会公布统计资料;承办市级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调查项目备案,审批区县、市级部门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十)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市地区生产总值,整理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指导、监督区县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国民经济行业以及能源、投资、人口、收入、科技、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领域的统计调查,建立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评价制度及指标体系,对重点区域和重要领域实施监测评价,加强对资源、房屋、旅游、教育、卫生、邮电、交通运输、社会保障、公用事业、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部门基本统计和资料的综合管理。
(四)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普查和重大国情国力专项调查,组织实施全市投入产出调查。
(五)建立健全全市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区县、市级部门重要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监控和评估,组织指导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六)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定期发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咨询建议。
(七)协助管理区县统计局正副局长,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报名资格审核工作,指导全市统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教育培训、统计交流与合作,监督管理市区县政府统计部门的中央和省市级财政划拨的统计工作经费。
(八)组织制订区县、市级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建立健全全市统计数据库系统和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立健全市级部门统计信息共享制度,指导地方统计信息化建设。
(九)审批市级部门向社会公布统计资料;承办市级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调查项目备案,审批区县、市级部门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十)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