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落实民间资本平等准入待遇鼓励民间资本拓展投资领域实施细则_政策文件_政务公开_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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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落实民间资本平等准入待遇鼓励民间资本拓展投资领域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8-09 16:22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委“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精神,按照市政府《关于促进民间投资的意见》(泸市府发〔201836号)和市政府安排部署,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坚持“非禁即入、非禁即准”原则。按照中央、省制定的民间资本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除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

第三条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公共服务领域基础设施,与国有资本一起享有同等的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政策。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政策要公开透明,任何部门不得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

第四条政府新推进的重大建设任务原则上不再指定国有企业进行投资建设,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实行公平竞争。打造保障有力的要素环境,通过完善和规范面向社会招标投资主体制度,以公开透明的方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

第二章 优化政务服务

第五条在项目审批阶段,全力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快综合办事窗口建设,推进办事流程再造,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推动各部门、各层级、各业务系统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充分共享,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第六条增设投资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为企业提供项目办理清单和惠企政策推送、政策咨询、资料审核及惠企事项兑现受理、维权诉求受理等服务。

第七条积极推行网上办理,最大程度提高行政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行民间投资备案制项目“零跑路”,全程网上办理,民间投资核准制项目资料齐备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八条实施项目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健全合法性审查制度,防止出现审批事项边减边增、先减后增。

第九条项目招投标阶段,严格审查招标文件,对于招标条件中歧视、排除民营企业的条款一律要求修改,确保民营企业公平参与竞争。

第十条建立民间重大投资项目政务服务“绿色通道”,提供免费全程代办、无偿代办、无节假日代办等服务。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工作,符合规定的民营企业投资项目,部分要件可容缺先行办理。

第三章 营造良好融资环境

第十一条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民营企业融资作为重要工作,加强统筹定期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条件的县(区)可聘请专家组成综合金融服务团队,为民营企业融资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专业服务。

第十二条进一步加强网络融资信息平台运用,强化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的融资对接服务,高效率服务民间投资项目融资,提高融资对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力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和实体经济融资,有效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第十三条进一步整合金融资源,抓好政策引导、企业培育、宣传推介,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

第十四条加强财金政策互动,引导金融机构和民营企业加强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续票据、项目收益票据,以及双创、绿色等专项债务融资工具,扩大直接债务融资规模。

第四章 加强民间资本和国有资本合作

第十五条鼓励国有企业市场化转型,国有平台公司坚持市场化转型发展,大力支持国有企业新设项目公司或新投资项目吸收民间资本,加强与民间资本合作,加大市场化投融资力度,每年市场化投融资项目占新项目比例不低于70%,并逐年力争增加。

第十六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公司增资扩股。鼓励国有企业对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好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第十七条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将资金来源为地方自筹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类项目与经营性开发项目整体捆绑实施,面向符合建设资质要求的所有国有企业和和民营企业,通过项目法人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经营者,确定综合开发主体。政府可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移交(TOT)、转让持有经营移交(TOOT)、改建经营移交(ROT)等方式,合法有序转让股权、经营权、收费权等,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经营。

第五章 引导民间资本拓宽投资领域

第十八条引进民营企业进入招商引资重点产业。在招商环节,特别引导和鼓励民营资本、本地企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本地企业紧扣发展生态友好产业、培育壮大绿色工业的目标导向,以及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战略重点,积极谋划项目、创造财富。

第十九条大力支持本地企业立足自身发展,积极主动地走出去、请进来,通过以商招商和产业链招商等模式,与外来企业达成合作,并积极引入支持本土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及市场开拓的项目,借财借智借力,共建共享共赢。

第六章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社会建设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一般不再以独资增量和绝对控股的方式进入竞争性项目,国有企业股权在公益性和准公益性项目中占比应低于100%。鼓励民营企业依法通过独资、合资、BT(建设转让)、BOT(建设经营转让)、PPP(公私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项目投资建设经营,并实行和国有企业同样的优惠政策,保障项目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第二十一条在保持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前提下,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进入城镇供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雨水收集、环卫保洁、垃圾清运、地下管廊、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的运营和养护。

第二十二条大力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科研、旅游、现代农业等领域。对民办学校、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项目,所需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优先安排,依法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市财政应予以奖励。鼓励利用老厂房、老建筑、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成富有文化特色与内涵的休闲街区(园区)、健身休闲场馆、体育公园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188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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