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事项目录表(行政奖励)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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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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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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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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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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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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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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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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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2、《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十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对价格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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