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事项目录表(行政强制)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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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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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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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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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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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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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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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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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 |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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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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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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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避招标的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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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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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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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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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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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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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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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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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避比选的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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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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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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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而不比选的,将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比选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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