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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收费

泸州市中小学收费公示栏

来源: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1-09-16 18:13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 
性质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批准机关及文号

收费对象及范围

备注

课本费

代管费

生·期

75

四川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川教[2008]250号 
泸州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泸教局发[2004]91号

 

收费标准以内期末按实结算,结余部分退还学生

作业本费

代管费

生·期

15

住宿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生·期

 

四川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川教[2008]250号 
泸州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泸教局发[2004]91号

住校生

收费标准由同级物价部门核定

借读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生·期

700

四川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川教[2008]250号 
泸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泸市价费[2004]53号

借读生(梓桐路小学、泸师附小)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由教育部门统一安排学校就读,不得收取借读费

200—400

四川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川教[2008]250号 
泸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泸市价费[2001]61号

借读生(二太街小学、大北街小学、忠山小学、广营路小学、实验小学、西路学校小学部、南城学校小学部)

城市小学托管费

服务性 
收费

生·月

15

四川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川教[2008]250号 
泸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泸市价发[2005]32号

托管的学生

本着自愿原则并与家长签订托管协议

注:1、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严禁学校强行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2、严禁任何部门和学校为学生统一订购教辅资料和统一代办保险,严禁将捐资助学与入学挂钩。 
3、禁止学校收取除以上项目外的任何收费和超标准收费。

举报电话:12358 泸州市物价局监制

 

泸州市教育收费公示栏 
学校名称:×××学校 2008年9月


序号

收费 
项目

收费性质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批准机关及文号

收费对象及范围

备注

课本费

代管费

生·期

155

四川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川教[2008]250号 
泸州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泸教局发[2004]91号

 

收费标准以内期末按实结算,结余部分退还学生

作业本费

代管费

生·期

20

借读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生·期

1000

四川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川教[2008]250号 
泸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泸市价费[2004]53号

借读生(泸州七中、泸南中学、泸州十五中、江阳西路学校初中部)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由教育部门统一安排学校就读,不得收取借读费

1000

四川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川教[2008]250号 
泸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泸市价费[2004]52号

借读生(泸州外国语学校)

500-800

四川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川教[2008]250号 
泸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泸市价费[2001]61号

借读生(南城学校初中部)

住宿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生·期

 

四川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川教[2008]250号

住校生

收费标准由同级物价部门核定

招生报名考试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60

四川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川教[2008]250号 
泸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泸市价发[2006]63号

报考高中(包括普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的初中毕业生

贫困学生免收,只参加毕业考试不参加升学考试的学生不收

自行车 
停放费

服务性 
收费

生·期

10

四川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川教[2008]250号 
泸州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泸教局发[2004]91号

在学校停放自行车的学生

 

注:1、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严禁学校强行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2、严禁任何部门和学校为学生统一订购教辅资料和统一代办保险,严禁将捐资助学与入学挂钩。 
3、禁止学校收取除以上项目外的任何收费和超标准收费。

举报电话:12358 泸州市物价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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