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各区财政局、发改局:
现将《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综〔2017〕11号)转发你们,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执行。请各区财政局、发改局对本区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清理规范工作进行全面清理,将有关情况于2017年4月7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件: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发改委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