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市公积〔2017〕72号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7〕72号)文件精神,结合2016年我市经济发展情况,调整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现将调整后的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7年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上、下限的执行标准
2017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2016年的月平均工资。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分别乘以单位及职工缴存比例之和。
2017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2013元(该计算口径经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缴存基数下限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15〕39号)规定执行,即:2017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380元。2017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如有调整,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
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统制字〔1990〕1号)的要求执行。即职工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7月4日
201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