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8日,经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泸州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内容通告如下。
一、调整提取政策
(一)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提取。缴存职工及配偶使用非贷款方式购买首套住房、改善性住房(第二套住房,下同)可申请提取公积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支持提取公积金。住房套数的认定以缴存职工家庭为单位在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网核查系统的查询结果为准。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提取。缴存职工及配偶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改善性住房的,在正常还贷满12个月以后,可申请按年提取不超过上年还贷总额的公积金。提取周期为12个月,超过12个月的移作下一周期,支持多周期提取。
(三)商业按揭住房贷款购房提取。缴存职工及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按揭贷款购买首套房的,可申请购房首付款提取,正常还贷满12个月以后也可申请按年还贷提取公积金;购买改善性住房的,仅限于正常还贷满12个月以后可申请还贷提取公积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支持提取公积金。非配偶缴存人共同按揭贷款购买住房的,仅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申请还贷提取公积金。提取周期与公积金贷款还款提取相同。
(四)调整异地购房及其他提取政策。缴存职工及配偶购买泸州市行政区域外的住房,仅限于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住房可申请提取公积金。除此之外的住房不支持提取公积金。取消“重大疾病和重大灾难事故提取公积金”政策,使公积金制度回归基本住房保障功能。
(五)执行提取相关政策的时间认定。职工及配偶所购住房时间在本通告执行时间前的按原提取政策执行,在本通告执行时间内的按调整后的提取政策执行。购买商品房(一手房)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购买再交易房(二手房)以产权证登记时间为准。
本次住房公积金提取调整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二、微调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微调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所购住房为新建住房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所购住房为再交易房(二手房)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缴存职工家庭购买改善性普通自住房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
(二)异地贷款缴存时间系数统一为0.5。
为切实保障缴存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确保公积金贷款政策平稳过渡,经我中心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为公积金贷款政策过渡期,3月1日起正式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以公积金业务前台受理贷款申请时间为准。
我中心秉承为民服务宗旨,积极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特此通告。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