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的户口在贵州,本人在泸州工作,有公积金,我在赤水市区商业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子,房子的借款人是我的妻子,请问能否提取我名下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
答:经与您沟通了解到,您于2018年在赤水市使用商业按揭贷款购买了套住房,该套住房的借款人是您配偶。按照《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的通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职工及配偶所购住房时间在2019年1月1日前的按原提取政策执行。因您购房时间在2019年1月1日前,还贷提取时按原有政策执行,您可在正常还贷满12个月以后,申请按年从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中提取公积金用于还贷。还贷提取周期为12个月,超过12个月的移作下一周期,支持多周期提取,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对应周期内实际还贷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