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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06-01 17:21 浏览次数: 【字体:

泸市府办发[2016]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第七届泸州市人民政府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日



泸州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城乡统筹和新型城镇化进程,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稳定经济增长的意见》(泸市府发〔2016〕5号),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发放购房补助

  建立政府、企业、市场和金融机构共同联动机制,设立政府补助项目目录库,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进入政府补助项目目录库的书面申请。

  (一)购房补助发放范围和标准。

  1. 在主城区范围内(包括中心半岛、城北组团、城西组团、城南组团、高坝组团、沙茜组团、纳溪组团、泰安-黄舣组团、安宁-石洞组团)购买进入政府补助项目目录库商品住房的(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购房户200元/㎡补助,政府给予购房户200元/㎡补助;购买未进入政府补助项目目录库内的商品住房,不享受政府补助。

  2. 农村居民在城镇有固定生活来源的,鼓励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登记为城镇居民。到城镇购房入户的,其子女享受房屋所在招生片区居民子女同等教育权利,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同等待遇。

  对农村居民在主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将户籍迁入购房所在地转为城镇户籍的(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除外),政府另给予每套1万元补助。

  3. 个人在政府补助项目目录库范围内购买商业、办公用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200元/㎡补助,政府给予200元/㎡补助,合计补助最高限额10万元。

  (二)建立购房补助备用金制度。

  设立购房补助发放资金专户,市、区财政按时足额提供备用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纳入购房补助项目目录库时,出具以项目为单位的书面承诺,同意按要求足额缴存补助资金,未按时存入或未及时补足备用金的,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取消该项目后续房源进入政府补助目录库的资格。

  (三)购房补助申报审批发放流程。

  1. 申报材料:购房补助申报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证明(原件)、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2. 办理流程:对于符合购房补助发放条件的,由所购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集中申请,也可由购房人自行申请,持相关申报资料,到所购房屋所在地的区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受理及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经审核合格的,通过各区购房补助发放资金专户,发放到购房人账户。

  (四)资金来源。

  政府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二、积极推进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住宅货币化安置

  (一)2016年6月1日起,主城区范围内,新启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公告之日为准),推行货币化安置,不再新建安置房。

  1. 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在泸州市主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凭被征收人购房合同和正式购房票据,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300元/㎡的补助。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不购买商品住房的,不享受按被征收房屋面积300元/㎡的补助。

  2. 2013年10月1日至2016年6月1日已作出征收决定未征收完毕的项目,已经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不得再变更安置补偿方式;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在泸州主城区购买商品住房的,凭被征收人购房合同和正式购房票据,按被征收房屋面积享受300元/㎡的货币化安置补助。

  3. 2016年6月1日起,他处无住房的低收入困难户,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50㎡的,可按50㎡计算选择货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后,在泸州市主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凭被征收人购房合同和正式购房票据,按50㎡享受300元/㎡补助。

  4. 以上补助资金,由各区征收部门在项目征收补偿资金中支付。

  (二)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户,在政府补助项目目录库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另行享受政府和开发企业给予的各200元/㎡的补助。

  三、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货币化安置

  加快推进在建安置房建设进度,积极推进征地拆迁货币还房安置,征地拆迁货币还房安置办法另行制定。

  四、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政策

  (一)缴存职工家庭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无住房贷款余额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有一套住房贷款余额的,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利率上浮10%,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不支持再次公积金贷款。

  (二)缴存职工家庭成员(父母和子女)两人或两人以上正常缴存公积金,共同贷款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购房贷款额度为80万元;单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三)推进异地贷款。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公积金签约项目保证金比例不低于贷款发放额的5%。

  (五)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

  (六)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实现“零收费”,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住房,未能及时提供销售票据的,缴存职工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表、正式购房收据、身份证提取公积金。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对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二)鼓励金融机构降低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利率,对金融机构发放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

  六、积极扶持开发企业发展

  (一)支持企业分期建设。

  对宗地面积100亩以上(含100亩),土地价款已缴清的,国土部门可按规划部门分期建设红线(含地下空间)办理分期不动产权证;对尚欠违约金的,办理的不动产权证面积不超过宗地面积减去违约金总额除以土地单价所对应的面积,企业在缴清违约金或用不低于违约金的资产(以评估价为准)抵押后方可办理全部产权面积。金融部门可按分期项目给予企业融资支持。

  (二)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1. 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商业用房预征率为2.5%;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超过3个月。

  2. 对未竞得土地使用权的,其保证金退还时间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

  3. 房地产开发项目可申请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缴清基础设施配套费。

  4. 为减轻开发企业资金压力,开发项目未售房产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18个月内缓缴。缓缴维修资金需用企业资产作抵押,开发企业缴存完所有维修资金后方可解除被抵押的资产。超出18个月仍未缴清维修资金的,政府依法处理。

  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人子女,下同),面积为90㎡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八、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在主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稳定增长的意见》(泸市府发〔2016〕5号)文件执行。

  九、本办法购房时间的认定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十、各县可结合实际,在不超过本办法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一、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已制定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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