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住宅小区人防资产问题的回复_依法行政_泸州市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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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住宅小区人防资产问题的回复

字体: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9-04 11:12 浏览次数:
关于对住宅小区人防资产问题的回复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2005年1月4日,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泸州市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凡是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和平时期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战时服从泸州市人民政府或泸州市防空指挥部统一调用。”、第十四条规定“依法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包括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当向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由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颁发《泸州市人民防空资产所有权证》。”、第十八条规定“人防工程转让,是指人防工程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人防工程转移给他人的行为。”。2009年11月10日,《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泸州市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试行办法》废止。根据以上法律及规范性文件规定,2009年11月10日前依法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由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颁发《泸州市人民防空资产所有权证》,2009年11月10日后依法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不再颁发《泸州市人民防空资产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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