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防工程权属可否办为私有的回复_依法行政_泸州市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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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防工程权属可否办为私有的回复

字体: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7-09-04 11:12 浏览次数:
关于人防工程权属可否办为私有的回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泸州市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凡是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和平时期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战时服从泸州市人民政府或泸州市防空指挥部统一调用”。《泸州市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法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包括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当向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由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颁发《泸州市人民防空资产所有权证》”。另外,由于《泸州市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试行办法》已于2009年11月10日废止,故2009年11月10日前依法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由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颁发《泸州市人民防空资产所有权证》;2009年11月10日后依法投资建设的,不再颁发该证。2. 《泸州市人民防空资产所有权证》第一页“发证机关”后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后该证即为真实有效,经办人签名处无须加盖发证机关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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