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首问责任管理制度
首问责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民宗局机关效能建设,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树立良好形象,为服务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群众、信教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满意的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适用于本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到市局办理公共服务事项,了解政务,反映情况以及联席公务或电话咨询相关事务,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首问责任人是指与到市局办事以及电话咨询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接触、接受问讯的第一个工作人员。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办理或咨询的事项,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办理。需按程序办理的,首问责任人应告知有关事项,热情耐心地解答相关询问,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
(二)对要求办理和咨询的事项属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将行政管理相对人引领到所在科处室经办人处办理。
(三)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或咨询的事项,属本局其他科处室或县市区民宗局(办)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将其带到相关科室办理或告知与何科室或单位联系,必要时为对方联系有关人员,不得推诿、拒绝。
(四)对要求办理或咨询的事项与本科室业务有关又涉及其它科室业务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汇报,由本科室负责人与相关科室协调,统一意见后给予解决或答复。
(五)要求办理或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说明理由并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未正确履行责任而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