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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建设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05-14 10:12 浏览次数: 【字体: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节约办公经费开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局机关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泸委办发〔201136号)等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加强经费统一管理,明确支出审批权限

(一)按照财务制度及财政部门要求,局机关经费以及各种项目争取的专款,必须全额入帐,纳入局办公室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专款专用规定。

(二)局机关经费支出要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开支标准及开支范围。经费开支统一由局办公室财务审核把关,实行局长“一支笔”审批和科室使用经费月初申报审核管理制度。涉及重大经费支出需报经局党政联席会研究审定后,再按程序予以审批报销。凡报销开支的票据需署经办人姓名,两人以上差旅费报销需每人签字方可有效。

(三)局办公室要认真做好财务审核、核算和监管工作,每个月向局党政联席会汇报一次经费收支情况,每半年向局务会通报一次主要经费使用情况。

(四)认真贯彻省、市精神,全面推进公务卡改革,减少公务现金结算,规范单位财务管理。

二、认真做好公务接待工作

(一)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外出时间、内容、线路、频率,严格控制人员数量和经费预算。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需协助安排的食宿标准。

(二)对公务接待能够合并的要统筹安排,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根据派出单位公函拟定接待方案,由局长审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和报销相关费用。

(三)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公务接待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经局长审签后,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接待清单应当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明细。

(四)因工作需要接待的公务活动,应该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遵循节俭的原则,接待市内民宗系统工作人员或市级相关部门人员按照每人每餐50-80元的标准,接待省民宗委领导按照每人每餐80-100元的标准,可以安排桌餐或自助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五)严格控制接待用酒标准和数量。原则上接待国家、省民宗委领导和市有关领导使用国窖1573;对接待其他客人,区别情况使用一般普通酒;使用国窖1573以及特殊情况需改变用酒必须经局长同意。

(六)接待用酒实行领酒单审批、登记管理制度,由申领人填写清楚品名、数量和接待用途,经局长审核同意后,交局办公室登记建账。

(七)接待住宿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安排,住宿标准以标间为主,接待省级领导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执行协议价格。不得超接待对象的住宿费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和生活用品。公务接待中的出差人员,应按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交纳住宿费,凭票据回本单位报销。出席会议人员的住宿费,按照会议费有关规定,在会议费中列支。

(八)公务接待活动,确因工作需要为接待对象安排车辆的,应当轻车简从,合理使用车型,集中统一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数,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等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九)公务接待活动要主动接受派驻局纪检组、监察室的监督。

三、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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