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科技局,各产业园区,各科技型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促进我市科技型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关于开展2019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发〔2019〕87号)文件精神,我市将组织开展2019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全市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包括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市级科技型企业等。企业基本条件为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二、工作流程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由企业自愿申报,参评企业登录“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网址:www.innofund.gov.cn,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服务平台全年受理企业注册;企业在“评价系统”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用户名进行注册。
2.企业注册成功后,在线填报《企业注册登记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注册登记承诺书》,上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
3.待管理部门对企业注册账号审核通过后即可进行评价工作。注册企业应于2019年10月31日前进入“评价系统”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上传相关证明文件,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自评分数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不为0分为符合)的企业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提交《信息表》后待评审。
4.市科技和人才局在企业提交评价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并提交至省科技厅;
5.省科技厅每月10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进行公告并给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企业可通过系统查询。
6.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实行年度动态管理,“登记编号”从公告之日起至次年 3 月 31 日前有效。入库企业应在次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主动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经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取得新年度入库“登记编号”,方可享受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
三、有关要求
1.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评价是更加精准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的基础性工作,是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 各区县(园区)科技部门要广泛宣传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充分调动所辖区域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参加评价,做好认定评价服务和指导工作,推动评价工作全面开展。
2.请各科技型企业认真对照申报条件填报相关数据,认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19号)》《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进行研发费用归集,确保数据真实。
四、联系方式
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高新科 文焕 罗永松
联系电话:8950161
附件:
1.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2.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
3.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用户手册
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
2019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