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指南_政务公开_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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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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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将根据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本机关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http://kzj.luzhou.gov.cn/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政府信息产生后,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为2年。超过留存期,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有关规定处理。

    (一)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1、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2、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4、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11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为泸州市江阳南路342号5楼,接受申请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3:00—5:30,通信地址:泸州市江阳南路342号,邮政编码:646000,咨询电话:3193991,传真号码:3112931。

   (三)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应填写《泸州市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点领取,也可以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本机关受理以下申请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http://test.pedemo.top/infopublicity/applicationform;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点,当场提出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按规定核实申请人的身份、资质,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受理。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一并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执行市财政和物价部门的统一规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三、投诉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纪检组投诉。地址:泸州市江阳南路342号5楼,邮编:646000,监督电话:3127436。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条例》之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监察机关投诉或向上级政府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违反《条例》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