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
(二)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指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协助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做好中央和省属在泸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重大活动,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察查。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负责对中央、省属在泸企业及市属企业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组织调查应由区、县人民政府调查处理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七)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八)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责组织、指导煤矿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安全标准化、相关安全科技发展工作。参与煤矿整顿关闭及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承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九)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指导,监督安全生产培训,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发证工作。
(十)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检查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活动。
(十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行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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