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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工业企业以商招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5-31 10:30 浏览次数: 【字体:

泸市府办发[2017]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工业企业以商招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


泸州市工业企业以商招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工业企业开放合作,积极探索和创新工作方法,充分调动投资商、中介组织和企业以商招商、以企引企的积极性,争取引进更多工业龙头企业和高端项目投资泸州,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工业企业以商招商,是指利用行业协会、商会、私募基金、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银行等项目信息集中的中介组织,以及外地友好企业、在泸本土和来泸投资企业、泸州籍人士在外投资企业的信息渠道、商务渠道、人脉资源等,为我市工业招商引资工作牵线搭桥,成功引进市外资金到我市境内进行工业投资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条 由市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领导小组负责,牵头抓好全市工业企业以商招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由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市工业企业以商招商工作的协调、服务、管理、资料收集以及数据统计等日常事务。

  第四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原则,将工业企业以商招商工作纳入本区县、园区重要议事日程,由主要领导亲自研究、亲自过问,并强化机构、制度、人员、经费保障,切实抓好管辖区范围内工业企业以商招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立重点工业企业名录库,收集在泸本土重点工业企业、来泸投资重点工业企业以及其关联配套企业、泸州籍人士在外投资兴办重点企业信息入库。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原则,加强与名录库企业的对接交流,定期开展回访活动,帮助企业解决在泸发展实际问题,摸清其配套产业投资动向,借助企业号召力和影响力,引进其关联配套企业来泸投资。

  第六条 建立工业招商引资重点推介项目库。深入对接国家、省产业政策,以白酒、化工、能源、机械、现代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智能终端、大数据、新材料、军民融合等产业为重点,策划、包装、生成拟重点推介的工业项目。及时通过网络平台、专题推介会、驻外招商机构等各种形式,对社会发布重点推介工业项目信息,充分发动中介组织和企业等社会力量,利用其资源渠道引入合作投资者。

  第三章 环境优化

  第七条 加快投资载体平台建设。健全完善以泸州国家高新区、泸州长江经济开发区、中国白酒金三角酒业园区、泸州空港产业园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和各区县、园区为核心的工业企业以商招商载体平台建设,明晰各园区产业发展定位,完善道路、管网、水、电、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园区孵化器、创新创业中心、专家公寓、学校、医院、银行、超市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提升承载企业发展、项目入驻的综合能力。

  第八条 加强引进项目跟踪对接。建立工业招商引资项目“招引、对接、落地、建设”的“一条龙服务”机制,制定工业招商引资重点项目服务台账,按照“一个项目、一个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跟到底”的“五个一”要求,切实做好引进项目的落地对接和后续服务工作,为项目落地建设提供全程服务,推进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

  第九条 营造良好投资服务环境。进一步简政放权,严格落实工业企业零地技改项目审批方式改革、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等系列政策规定,简化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帮助企业减压降负。强化全市要素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定期沟通、督查督办和考核机制,通过土地双挂钩、争取直购电、富余电量和直供气等措施,抓好工业招商引资项目要素指标的协调、保障工作。

  第四章 奖励支持

  第十条 奖励对象。引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的中介组织或企业。其中:引荐工业项目属世界500强、中国100强企业投资的,或属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型项目的,不受投资额限制。

  第十一条 奖励条件

  (一)中介组织或企业通过以商招商方式,引进落户新办工业企业或新上工业项目,且新办工业企业或新上工业项目纳税关系在泸州市范围内。

  (二)引进工业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5万元/年。其中:引进项目属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型项目,或不新供地建厂房的,不受此投资强度、亩均税收限制。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

  (一)项目开工建设奖励。引进工业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或经国家、省、市批准的其他项目,项目正式开工建设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8‰给予奖励。其中:引进工业项目属于世界500强、中国100强企业投资的,或属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型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开工建设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二)项目投产达效奖励。引进工业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或经国家、省、市批准的其他项目,按申报前12个月缴纳税收泸州市留成部分总额的8%予以奖励。其中:引进工业项目属于世界500强、中国100强企业投资的,或属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型项目,按申报前12个月缴纳税收泸州市留成部分总额的1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投产达效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重大项目奖励金额通过“一事一议”确定。

  第十三条 奖励申报、审批

  (一)备案登记。凡引荐市外资金到泸进行工业投资的中介组织或企业,在提供信息资源、促成我市与被引荐方进行初次对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到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或项目拟注册地经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填写《泸州市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登记表》。引荐方信息一经备案,原则上不再更改。

  (二)奖励申报。符合奖励条件的中介组织或企业,分别在项目开工建设后3个月内和项目完工投产后2年内,向项目注册地经信部门申报相应奖励,并填写申报材料。

  (三)奖励审核。由项目注册地经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发改、统计、投促、审计、科技以及园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组成固定资产审核认定小组,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进行审核认定,提出审核意见;由注册地经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国税、地税等有关部门,组成税收认定小组,核实项目税收缴纳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报项目注册地人民政府或财政体制独立的园区管委会审批。提交审核的材料必须为原始资料,并由项目注册地经信部门归档备查。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来源及兑现。奖励申报经项目注册地人民政府或财政体制独立的园区管委会审批后,按审批意见及时兑现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引进项目受益财政按照税收分享比例承担。已享受市上同类奖励政策的项目,不再重复进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予以通报批评,并由当地政府或园区组织经信、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追回奖励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完成本办法第十三条备案登记手续但奖励条件在有效期后实现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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