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8350435/2018-00109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计生委 |
发布日期: | 2018-06-04 | 主题分类: | 01C政府组成部门 |
文 号: | 泸市卫发[2018]142号 | 关键词: | 关于加强汛期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 |
关于加强汛期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
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加强汛期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汛期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计生局,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我市汛期将至,洪汛将面临严峻形势,饮用水卫生安全面临挑战。为切实做好汛期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预防介水性疾病暴发流行,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现就加强汛期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的规定,加大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公共场所、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汛期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供水单位和学校严格落实水源卫生防护、水质净化消毒、水质监测等卫生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工作,特别要针对农村水源卫生防护、水质消毒等重点环节加大指导力度。在洪灾期间制、供水设施遭受损毁的供水单位在恢复供水前应清洗、消毒相应设施,并经水质检测合格方可恢复供水。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强化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开展汛期饮用水安全形势研判,加强与供水主管部门沟通联系,及时掌握辖区内所有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水处理工艺、供水范围、供水人口、日供水量、检测能力等基本情况。同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饮用水卫生监测,重点监测集中供水单位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重点监测指标包括pH值、浑浊度、微生物、消毒剂、重金属、化学污染物等指标,提高监测频率,做好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三、做好信息报告共享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要及时将饮用水卫生监测情况和监督检查情况向当地政府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各级监督机构和疾控机构要密切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及时将饮用水监督检查、监测信息报告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相互通报饮用水卫生安全相关信息。
四、加大知识宣传力度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微信、微博等大众传媒,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汛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应急措施及要求,以及水源防护和饮水卫生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和饮用水卫生辨识能力,积极倡导煮沸消毒饮用等安全饮水理念。
五、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人员、物资、水质快检设备等准备工作,一旦发现饮用水污染事件,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处置,尽可能减少或降低事件影响,依法依规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做好信息发布等相关工作。
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