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8350435/2017-00113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计生委 |
发布日期: | 2017-05-09 | 主题分类: | 01C政府组成部门 |
文 号: | 泸市卫发[2017]123号 | 关键词: | 泸州市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预案 |
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泸州市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泸市卫发〔2017〕123号
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泸州市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计生局,市直属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制定了《泸州市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预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5月9日泸州市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预案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根据《泸州市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出现或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所导致的人员健康危害的卫生应急处理。
二、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负责,区域防控。加强预警,积极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卫生计生委成立泸州市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医疗卫生机构在市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一)泸州市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泸州市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主任任组长,市卫生计生委相关科室和市直属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为成员。在市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的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开展健康、防病知识的宣传;研究、制定我市应对重污染天气医疗卫生救援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卫生计生委应急办负责。
(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市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在市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承担重污染天气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1.医疗机构。
各医疗卫生机构按要求做好收治因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等患者的药品、设备、床位、人员等各项应急准备;针对雾霾天气的特点以及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积极宣传、利用传统中医药技术和现代医学技术进行防治和健康保健;承担重污染天气期间伤病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统计、上报重污染天气期间伤、病员的医疗救治情况。医疗机构发现门诊量或与污染天气相关病种就诊人数异常增加,应及时报告市卫生计生委应急办。
2.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空气污染天气对人群健康影响的监测、评估,研究、拟定重污染天气对人群健康影响的防范、有效干预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与发热病人、流感样病例、常见病发病情况的相关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3.市健康教育所。
根据重污染天气及人群健康危害的变化情况,及时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教育宣传工作,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
4.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
对重污染天气发生地及影响区域内的饮用水、公共场所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处置行为等进行卫生监督。
四、卫生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市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公告,分级采取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措施,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影响。
重污染天气预警正式发布后,《泸州市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预案》自然启动,泸州市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即刻成立,市直属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各自职责立即开展相应的卫生应急工作。
(一)Ⅳ级预警(蓝色)卫生应急措施
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组织开展呼吸道疾病的防治宣传教育,及时发布健康防护警示。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利用自身宣传平台并积极通过微博、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介、信息平台、健康课堂等形式传播科学应对空气污染健康防护知识,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脑血管病、呼吸道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的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2.监测、评估措施。市疾控中心收集环保、气象相关监测数据和医疗机构相关疾病监测数据,分析、评估空气污染(雾霾)对人群健康影响,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防护措施。相关监测数据上报市卫生计生委。
(二)Ⅲ级预警(黄色)卫生应急措施
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组织开展呼吸道疾病的防治宣传教育,及时发布健康防护警示。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利用自身宣传平台并积极通过微博、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介、信息平台、健康课堂等形式传播科学应对空气污染健康防护知识,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脑血管病、呼吸道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采取适当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做好个人防护、关注身体健康变化。
2.监测、评估措施。市疾控中心收集环保、气象相关监测数据和医疗机构相关疾病监测数据,分析、评估空气污染(雾霾)对人群健康影响,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防护措施。相关监测数据上报市卫生计生委。
3.医疗救治措施。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务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三)Ⅱ级预警(橙色)卫生应急措施
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组织开展呼吸道疾病的防治宣传教育,及时发布健康防护警示。在三级预警措施基础上,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利用自身宣传平台和媒介,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脑血管病、呼吸道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2.监测、评估措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三级预警措施基础上,强化重点疾病监测,医疗机构每日报告重点疾病门诊数据,会同疾病监测数据形成分析评估报告,判断健康危害程度,提出预警防护措施。相关监测数据上报市卫生计生委。
3.医疗救治措施。在三级预警措施基础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做好本区域内心脑血管病、呼吸道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的巡防,密切关注其健康情况,提供健康咨询服务;医疗机构要充实急、门诊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相关疾病和患病婴、幼、儿的医疗救治;做好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和患病妇儿住院治疗的床位储备和相应的药品、器械准备,确保满足医疗救治工作需要。
(四)Ⅰ级预警(红色)卫生应急措施
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在二级预警措施基础上,开展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的防治知识宣传和重污染天气心理疾病的心理咨询服务;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利用自身宣传平台和媒介,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脑血管病、呼吸道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指导做好个人健康防护。
2.监测、评估措施。在二级预警措施基础上,分病种开展专题监测,每日形成监测分析报告,并提出健康危害预警、防护措施。于每天16:00前向市卫生计生委提出监测、分析、评估报告和应对、防护措施建议。
3.医疗救治措施。在二级预警措施基础上,各级医院要加强门、急诊工作,根据医疗救治工作实际情况,在必要时有针对性地开设夜间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和儿科等相关专科门诊,全体医务人员进入应急备勤状态、随叫随到,并做好总床位数5%的应急床位储备和相应的药品、器械准备,满足医疗救治工作需要。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区域内相关疾病患者的发病、救治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加强对危重症疾病患者的救治。
五、响应终止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发布降低应急响应公告或终止响应后,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响应自然降低或终止。
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泸州市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计生局,市直属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制定了《泸州市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预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5月9日泸州市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预案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根据《泸州市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出现或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所导致的人员健康危害的卫生应急处理。
二、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负责,区域防控。加强预警,积极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卫生计生委成立泸州市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医疗卫生机构在市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一)泸州市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泸州市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主任任组长,市卫生计生委相关科室和市直属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为成员。在市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的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开展健康、防病知识的宣传;研究、制定我市应对重污染天气医疗卫生救援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卫生计生委应急办负责。
(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市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在市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承担重污染天气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1.医疗机构。
各医疗卫生机构按要求做好收治因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等患者的药品、设备、床位、人员等各项应急准备;针对雾霾天气的特点以及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积极宣传、利用传统中医药技术和现代医学技术进行防治和健康保健;承担重污染天气期间伤病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统计、上报重污染天气期间伤、病员的医疗救治情况。医疗机构发现门诊量或与污染天气相关病种就诊人数异常增加,应及时报告市卫生计生委应急办。
2.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空气污染天气对人群健康影响的监测、评估,研究、拟定重污染天气对人群健康影响的防范、有效干预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与发热病人、流感样病例、常见病发病情况的相关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3.市健康教育所。
根据重污染天气及人群健康危害的变化情况,及时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教育宣传工作,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
4.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
对重污染天气发生地及影响区域内的饮用水、公共场所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处置行为等进行卫生监督。
四、卫生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市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公告,分级采取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措施,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影响。
重污染天气预警正式发布后,《泸州市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预案》自然启动,泸州市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即刻成立,市直属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各自职责立即开展相应的卫生应急工作。
(一)Ⅳ级预警(蓝色)卫生应急措施
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组织开展呼吸道疾病的防治宣传教育,及时发布健康防护警示。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利用自身宣传平台并积极通过微博、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介、信息平台、健康课堂等形式传播科学应对空气污染健康防护知识,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脑血管病、呼吸道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的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2.监测、评估措施。市疾控中心收集环保、气象相关监测数据和医疗机构相关疾病监测数据,分析、评估空气污染(雾霾)对人群健康影响,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防护措施。相关监测数据上报市卫生计生委。
(二)Ⅲ级预警(黄色)卫生应急措施
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组织开展呼吸道疾病的防治宣传教育,及时发布健康防护警示。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利用自身宣传平台并积极通过微博、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介、信息平台、健康课堂等形式传播科学应对空气污染健康防护知识,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脑血管病、呼吸道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采取适当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做好个人防护、关注身体健康变化。
2.监测、评估措施。市疾控中心收集环保、气象相关监测数据和医疗机构相关疾病监测数据,分析、评估空气污染(雾霾)对人群健康影响,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防护措施。相关监测数据上报市卫生计生委。
3.医疗救治措施。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务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三)Ⅱ级预警(橙色)卫生应急措施
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组织开展呼吸道疾病的防治宣传教育,及时发布健康防护警示。在三级预警措施基础上,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利用自身宣传平台和媒介,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脑血管病、呼吸道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2.监测、评估措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三级预警措施基础上,强化重点疾病监测,医疗机构每日报告重点疾病门诊数据,会同疾病监测数据形成分析评估报告,判断健康危害程度,提出预警防护措施。相关监测数据上报市卫生计生委。
3.医疗救治措施。在三级预警措施基础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做好本区域内心脑血管病、呼吸道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的巡防,密切关注其健康情况,提供健康咨询服务;医疗机构要充实急、门诊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相关疾病和患病婴、幼、儿的医疗救治;做好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和患病妇儿住院治疗的床位储备和相应的药品、器械准备,确保满足医疗救治工作需要。
(四)Ⅰ级预警(红色)卫生应急措施
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在二级预警措施基础上,开展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的防治知识宣传和重污染天气心理疾病的心理咨询服务;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利用自身宣传平台和媒介,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脑血管病、呼吸道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指导做好个人健康防护。
2.监测、评估措施。在二级预警措施基础上,分病种开展专题监测,每日形成监测分析报告,并提出健康危害预警、防护措施。于每天16:00前向市卫生计生委提出监测、分析、评估报告和应对、防护措施建议。
3.医疗救治措施。在二级预警措施基础上,各级医院要加强门、急诊工作,根据医疗救治工作实际情况,在必要时有针对性地开设夜间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和儿科等相关专科门诊,全体医务人员进入应急备勤状态、随叫随到,并做好总床位数5%的应急床位储备和相应的药品、器械准备,满足医疗救治工作需要。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区域内相关疾病患者的发病、救治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加强对危重症疾病患者的救治。
五、响应终止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发布降低应急响应公告或终止响应后,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响应自然降低或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