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8350398/2018-00203 | 发布机构: | 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8-11-15 | 主题分类: | 06B林业 |
文 号: | 关键词: | 葛世平 |
泸州市林业局对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第324号提案答复的函
B类
泸州市林业局
泸市林函〔2018〕115号
泸州市林业局
对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第324号提案答复的函
葛世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林权不动产登记的建议》(第324号提案)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关注,我局收到提案后,高度重视,积极协调市国土资源局协助办理。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林权不动产登记工作现状
自2015年3月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我市各区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林权及其他不动产实行的是依申请登记,区县政府没有组织重新开展统一登记。原因有几个方面: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原发放的林权证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不变不换、继续有效。原颁发林权证书是经有权机关批准发放的,是合法有效的,所以我市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没有组织重新统一登记。二是由于原来的精度与现行不动产登记要求的精度不一致、认定不一致等情况,如果统一组织重新发证,可能会引发较大矛盾(比如面积差异、权属争议等),目前阶段不宜全面重新统一组织确权登记发证。三是统一组织确权登记发证需要资金量特别巨大,区县财政压力大。
因此,目前我市各区县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对林权登记采取依申请登记方式开展林权登记工作。凡是需要办理林权不动产权证的,经权利人申请,在符合条件下都予以办理。不论是初始登记、变更登记以及转移登记等事项,都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并在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逐个逐步化解矛盾,比如面积差异、四至界限不清等问题,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二、关于有关林权权属调查费用问题
目前,我市各区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开展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涉及有关林权权属调查费用问题,已积极向区县政府进行了汇报,并和财政部门进行了沟通,争取纳入财政预算,以便更好的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泸州市林业局
2018年9月7日
(联系人:刘恩伯;联系电话:13541497030)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泸州市林业局办公室 2018年9月7日印发
泸州市林业局
泸市林函〔2018〕115号
泸州市林业局
对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第324号提案答复的函
葛世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林权不动产登记的建议》(第324号提案)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关注,我局收到提案后,高度重视,积极协调市国土资源局协助办理。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林权不动产登记工作现状
自2015年3月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我市各区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林权及其他不动产实行的是依申请登记,区县政府没有组织重新开展统一登记。原因有几个方面: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原发放的林权证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不变不换、继续有效。原颁发林权证书是经有权机关批准发放的,是合法有效的,所以我市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没有组织重新统一登记。二是由于原来的精度与现行不动产登记要求的精度不一致、认定不一致等情况,如果统一组织重新发证,可能会引发较大矛盾(比如面积差异、权属争议等),目前阶段不宜全面重新统一组织确权登记发证。三是统一组织确权登记发证需要资金量特别巨大,区县财政压力大。
因此,目前我市各区县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对林权登记采取依申请登记方式开展林权登记工作。凡是需要办理林权不动产权证的,经权利人申请,在符合条件下都予以办理。不论是初始登记、变更登记以及转移登记等事项,都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并在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逐个逐步化解矛盾,比如面积差异、四至界限不清等问题,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二、关于有关林权权属调查费用问题
目前,我市各区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开展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涉及有关林权权属调查费用问题,已积极向区县政府进行了汇报,并和财政部门进行了沟通,争取纳入财政预算,以便更好的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泸州市林业局
2018年9月7日
(联系人:刘恩伯;联系电话:13541497030)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泸州市林业局办公室 2018年9月7日印发